济南市汽车维修行业统计管理工作规范
        
        
          
            
              
                | 颁布机构: | 济南市交通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9/09/01 | 颁布日期: | 2009/08/27 | 
            
          
         
        
          
            
              
                | 颁布机构: | 济南市交通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9/09/01 | 
              
              	| 颁布日期: | 2009/08/27 | 
            
          
         
        
济南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济交维管〔2009〕3号)
各县(市)区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济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开业条件》、《济南市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加价率、质量保证期备案公示管理办法》、《济南汽车故障救援网络管理工作规范》、《济南市汽车维修行业统计管理工作规范》等四个规范性文件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交通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汽车维修行业统计管理工作规范
  一、统计原则
  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人员应当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符合有关程序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统计内容
  (一)各维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济南市汽车维修行业年报表》填报以下内容。1.厂房面积2.流动资金3.固定资产原值、净值4.主要设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检测设备)台数5.财会人员数6.检验人员数(总质检员、质检员)7.技术人员数8.修理工人员数9.钣金工人员数10.电工人员数11.漆工人员数12.轮胎工人员数13.维修质量纠纷调解数
  (二)各维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济南市汽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月报表》填报以下内容:1.营业收入(特约维修站收入)2.利润总额3.汽车维修辆次(1)整车修理包括:客车大修、货车大修、轿车大修(2)总成修理包括:发动机总成大修(3)汽车二级维护(4)专项修理4.汽车维修故障救援辆次
  三、统计及报送要求
  (一)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保证统计工作质量。
  (二)汽车维修企业应当要求统计人员严格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字。无经营收入的仍需报送报表,确保100%的报送率。
  (三)《济南市汽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月报表》应于次月10日前报送,《济南市汽车维修行业年报表》应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统计报表必须标明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本规范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