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 生效日期: | 2009/11/03 | 颁布日期: | 2009/11/03 | 
            
          
         
        
          
            
              
                | 颁布机构: |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 生效日期: | 2009/11/03 | 
              
              	| 颁布日期: | 2009/11/03 |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的通知
(济安监发[2009]72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我市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程序和方式
  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程序包括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县(市)区属地下非煤矿山和中型以上露天采石场的审查由建设项目单位报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后,市安监局组织审查;小型露天采石场等非煤矿山、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和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审查按照《办法》规定的分级监管要求进行,并区分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和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一)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包括地下和露天开采非煤矿山、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或以上的建材建设项目的具体审查程序如下: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2)投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3)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通知》附件一),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相关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通知》附件二),安监部门对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通知》附件三)。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投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2)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相关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安监部门对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报安监部门。
  (3)安监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安监部门对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
  (二)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以下的建材建设项目)的具体审查程序(见附件4)如下:
  1.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2.投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形成施工情况报告。
  4.投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形成检验检测报告。
  5.项目和安全设施完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可进行试生产,并形成试生产自查报告。
  6. 投资建设单位自行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二、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范围
  (一)以下建设项目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见附件1):
  1.地下和露天开采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2.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3.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建材重大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见附件2):
  1.矿泉水、地热、卤水、采沙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
  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的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建材行业建设项目。
  (三)以下建设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见附件3):
  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之外的其他改、扩建建材行业建设项目。
  三、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注意事项
  (一)市安监局负责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一并进行,未通过安全设施审查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已提交的文件材料除有变动更改的不再重复提交。县(市)区负责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报市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有效期按照其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基建日期为限,需延期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和建材行业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安监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件自动失效。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投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经过整改的申请文件、资料,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竣工前,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向相关的安监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四、加强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要立即组织人员系统地学习《办法》和《通知》,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通知》规定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办法》和《通知》规定办理审查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在“三同时”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每年年底之前,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对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相关行业工业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安监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