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12/08 |
颁布日期: |
2008/12/08 |
颁布机构: |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12/08 |
颁布日期: |
2008/12/08 |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安监函字[2008]121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局各处(室)、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有关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各处室、监察支队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各处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罚款代收银行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罚款票据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缴库时间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我局罚款收入的缴库情况,应接受市财政局的检查和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款收支管理的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各处室按规定督促被处罚人按时缴纳罚款,及时将票据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对,登记入档,并于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缴款票据复印件一并送交局办公室。
局办公室对缴款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并于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将罚款统计表(格式附后)上报省安监局。
第七条 各县(市)、区安监局(含高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对缴款情况进行统计,于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将罚款统计表(格式附后)上报市局办公室。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