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济南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济南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7/11/08 颁布日期: 2007/11/08
颁布机构: 济南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济南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7/11/08
颁布日期: 2007/11/08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78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由市安委会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是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通过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 济南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认真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以下简称《整改指令》)由市安委会负责下达给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负责整改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方面负责抓好督查。   二、《整改指令》所指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委会、省有关部门对我市提出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整改意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意见。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接到《整改指令》后,分别由主要领导和“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领导签收。签收后要立即按照《整改指令》的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属于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解决,分管领导同志要靠上去抓整改落实。属于直接管理、行业管理或属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负责跟踪督查,确保在《整改指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   四、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企业,政府部门要依法暂扣其有关行政许可证照,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无望的企业,安监、质监、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公安以及行业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行政许可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五、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停产整改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改情况连同专家论证意见经《整改指令》签收人审核签字后报市安委会。   六、对因为整改工程投资特别巨大或整改工程特别重大和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向市安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间,要采用明确具体责任人严盯死守等非工程措施,确保安全。对不按照《整改指令》进行整改的,要当作事故来对待,由市安委会派出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确保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七、收到《整改指令》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对于直接监管的企业,要立即责成有关职责部门下达执法整改文书,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督促整改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详实证据。   八、对于下一级政府和部门监管的企业,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要参照市里的做法,向下一级下达整改指令。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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