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类管理名录编制说明
颁布机构: |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3/15 |
颁布日期: |
2010/03/15 |
颁布机构: |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3/15 |
颁布日期: |
2010/03/15 |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沈环保〔2010〕30号)
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会议提出的“调结构、优环境、惠民生”重点任务,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市“两个5000亿”目标,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切实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水平,经过调研讨论,特制定《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以下简称《沈阳市补充名录》),现印发给你们,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市)在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沈阳市补充名录》(试行)执行,严禁降档审批。
二、各区、县(市)针对《沈阳市补充名录》(试行)规范审批程序和文本,并在审批工作中注意总结积累经验。
附件:1.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类管理名录(略)
2.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类管理名录编制说明
3.建设项目环保核查意见
4.企业(单位)变更环保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2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类管理名录编制说明
1、为了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充名录。
2、本补充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3、本补充名录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无本质冲突,是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细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国家补充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为准。补充名录对12大类42个类型项目环评类别进行细化。
(1)防洪工程:国家名录规定新建大中型做报告书,我市规定新改扩建小型的做登记表,改扩建大中型做报告表。
(2)农村养殖加工合作社:农村合作社方式养殖、粮食等农副产品加工由于规模较小,填写登记表,达到一定规模后按照国家名录执行,重新报批。
(3)防沙治沙工程:国家名录规定全部做报告表,由于我市此类工程主要是续建和年度建设工程,规模小影响小,所以,我市补充新建大中型和敏感区的做报告表,其他做登记表。
(4)煤炭储存:国家名录上规定煤炭储存均为报告表,煤炭储存项目对环境的危害主要为粉尘污染及运输机作业时产生的噪声。位于敏感区项目对生态环境及人群产生危害,限制审批。实际工作中对常年储存累计超过5000吨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露天煤炭储存项目可作报告表,而对常年储存累计5000吨以下的小规模的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可填写登记表。
(5)送(输)变电工程:国家名录规定500 千伏以上; 330 千伏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作报告书,其他作报告表。实际工作中66千伏以下(不含66千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可以填写登记表。
(6)有色金属行业:国家名录规定压延加工全部为报告表,对于无挤塑(护套)、压延工艺的项目,由于环境影响较小,可以降低为登记表。国家名录对有色金属铸造项目无明确规定,对于选址在工业区或三环以外的可以作登记表,对于选址在三环以内的不予审批,历史遗留的限期搬迁。
(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含有电镀、喷漆工艺的作报告书,对于机械设备超过10台的项目作报告表,机械设备10台及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可以填写登记表。
(8)建材行业:国家名录规定涂料全部作报告书,对于水性涂料、水泥炉渣空心砖制造、水泥外加剂、建筑保温材料无明确规定。水泥炉渣空心砖项目一般占地面积较大,扬尘污染较严重,且感观效果非常不好,应作报告表。水泥外加剂由于种类繁多,对于有化学合成的,应编制报告书,其余可以适当简化。烧制粘土砖的限制审批。
(9)玻璃制品:国家名录规定玻璃制品全部为报告表,简化后对于有磨砂、清洗、镶碳工艺且厂房建筑面积超过200 m2的作报告表,其他为登记表。
(10)机械加工制造:国家名录规定有电镀、喷漆工艺的作报告书,其他作报告表。简化后对于机械设备10台及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可以填写登记表。
(11)日用化学品制造:国家名录规定日用化学品制造全部作报告书,外购皂粒注形生产香皂和肥皂、外购原料不需要反应,仅分装就可以生产洗涤剂以及外购原料分装的其他日化品制造可以简化为登记表。
(12)家具制造:国家名录规定有酸洗、磷化、电镀工艺的作报告书,其余全部作报告表。审批中只要注意: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⑵生产废料、废木块、刨花等外卖。锯末等应做好覆盖。⑶生产设备安装在厂房内,主要噪声污染源做好基础减震及消声隔声措施。可以适当简化。
(13)粮食加工:国家名录规定粮食及饲料加工年加工25万吨以上的作报告书,其余全部作报告表。对于磨米、磨面厂,饲料加工审批中应注意⑴粉尘污染、⑵噪声污染,使用燃煤作燃料的项目不能作登记表。
(14)饲料加工:国家名录规定饲料年加工25万吨以上的或含发酵工艺的作报告书,对于只有搅拌工序的饲料加工项目可以简化为登记表,其他为报告表。
(15)食品加工:国家名录规定其他食品制造中采用化学方法去皮的水果类罐头制造作报告书,其余作报告表,对于厂房建筑面积500m2及以下的,且无排水等污染的可以简化为登记表。对腌渍食品审批中应注意⑴废水污染、⑵固体废弃物污染,此类项目选址应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汇水区内,其他区域原则上限制审批。
(16)食盐加工:国家名录中规定全部报告表,对于外购原料分装的,可以简化为登记表。
(17)塑料制品制造:国家分类名录上规定塑料制品中人造革、发泡胶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为报告书,其它均为报告表,实际情况使用聚乙烯等原料挤出、注塑等小型企业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噪声及少量有机废气,如设备在5台以上可造成一定污染,作报告表,设备5台及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对环境危害较小,可作登记表。
(18)无纺布加工:国家名录无规定,需要燃煤加热、涂胶的作报告表,其他的登记表。
(19)义齿制作:国家名录无规定,可以填写登记表。
(20)纸制品加工:国家名录无规定,对于纸制品分切项目,需要燃煤供暖,厂房建筑面积500m2以上的作报告表,厂房建筑面积500m2及以下的填写登记表。对于纸箱加工项目,需要燃煤供暖,厂房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的作报告表,厂房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下的填写登记表。
(21)消防器材制造:国家名录无规定。对于干粉灭火器瓶壳为外购,厂房建筑面积500m2及以下的罐装生产干粉灭火器可以填写登记表。
(22)民用散热器制造:国家名录无规定。对于无喷涂、酸洗工艺的可以填写登记表。
(23)防冻液加工:单纯物理搅拌的项目可以填写登记表。
(24)用缝纫机加工制品的:不包含皮毛鞣制加工的项目可以填写登记表。
(25)胶贴带分切:国家名录无规定。对于无涂胶工艺的可以填写登记表。
(26)道路:国家名录规定新建、扩建为报告书,改建、绿化工程为报告表,其他登记表。本次对道路维修盖被,人行天桥,三四级马路改造等简化为登记表。
(27)服装水洗:国家名录无明确规定,对于专门水洗厂可以作登记表,其余填写登记表。
(28)专科门诊:专科门诊(含牙科诊所)由于对环境影响较小,可以填写登记表。
(29)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相对医院规模要小很多,对于有固定实验室、X光设备并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或有住院床位的作报告表,其余可以填写登记表。
(30)健身场所:国家名录无规定,可以全部填写登记表。
(31)福利院、敬老院:国家名录规定全部是报告表,我市扶持公益事业,规定非敏感区域的做登记表。
(32)社区图书馆、文化馆、文化广场:国家名录规定规模以上的做报告书(表),我市补充规定社区服务事业简化为登记表。
(33)幼儿园、托儿所:国家名录规定在校师生2500人以下的为登记表,由于幼儿园、托儿所规模一般都很小,所以全部简化为登记表。
(34)废旧物质回收加工再生:国家名录规定:废电子、电器产品、汽车拆解;废塑料作报告书,其余为登记表。简化后对于无加工工艺,场地占地面积在1200m2以上或仓库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作报告表,其余填写登记表。
(35)餐具清洗消毒:国家名录无规定。对于无清洗工艺的可以填写登记表。
(36)安装公司:有生产加工,且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报告表,其他的登记表。
(37)装饰装修公司:有生产加工,且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报告表,其他的登记表。
(38)运输公司:有装卸业务,且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报告表,其他的登记表。
(39)工业园区或区域性开发的土地整理、道路、拆迁、绿化、管网铺设等综合项目:对于已做规划环评的(规划区域内有居民住宅等敏感点的除外;园区周边的道路除外)可以简化为登记表。
(40)茶室休闲吧:不设餐饮的可以简化为登记表。
(41)棋牌室:不设餐饮的可以简化为登记表。
(42)住宿旅社:除综合性住宿、娱乐、餐饮酒店、宾馆外,其余可以简化为登记表。
4、工商注册企业环保前置审批出具核查意见。补充名录规定13大类项目出具核查意见。
(1)工商注册企业类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加工”字样:①注册地址无加工生产或不具备加工生产条件的;②注册地址无加工生产或不具备加工生产条件,但设置分支机构(选址在沈阳市区域内)加工生产的[分支机构必须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环保审批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2)工商注册更名,已经取得环保审批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仅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有环境违法行为且没有整改的;已经审批验收时间较长的工业企业除外),环保审批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3)工商注册企业类公司无实质建设内容的公司或项目:仅为了注入资金而成立公司,处于筹备期间的,无实质建设内容的,环保审批部门出具核查意见,待项目有实际建设内容,需要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4)钟表、电脑、家用电器维修:包括固定场所维修和上门服务维修,环保审批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5)手机维修:包括固定场所维修和上门服务维修,环保审批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6)家政服务:此类项目由环保审批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7)电梯维修:此类项目由环保审批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8)玻璃幕墙清洗:此类项目由环保审批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9)理发、保健及美容服务业:对于不包含洗浴的此类项目,环保审批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10)洗烫服务店:除服装水洗企业外,其余此类项目由环保审批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11)摄影扩印服务:此类项目由环保审批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12)面包蛋糕房:此类项目由环保审批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13)水产养殖:除水库、鱼塘等封闭水体投饵养殖外,其余项目由环保审批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5、出具核查意见(见附件3)的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基本情况及对可能产生污染的防治措施的承诺,项目情况以建设单位申报和现场核查情况为准,由审批部门核查认定,出具核查意见。内容包括:对建设单位申报情况的认可情况、环保工作要求等。核查意见可以作为项目环境管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出具核查意见项目不需要办理环保验收。
6、工商注册更名类项目,按以下类型确定审批办法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如果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有环境违法行为且没有整改的;已经审批验收时间较长的工业企业除外),只办理变更核查意见。变更核查的步骤如下:
建设项目名称、法人变更企业到环保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对于原审批项目没有验收的,首先需要履行验收程序,验收通过后办理下一步变更手续(对于已经验收的项目直接办理下一步变更手续);变更企业填报一式三份的《企业(单位)变更环保登记表》(见附件4);项目变更情况直接由审批部门核查认定,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环评、评估部门进行核查,最终由审批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7、环保部门出具核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并不免除建设单位其应当履行的其他环境法律义务.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本补充名录由沈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3
建设项目环保核查意见
沈环审核查[ ] 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地址:
法定代表人 总投资(万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概况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核查意见 审批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①房产证等复印件②公司设立申请③注册地址部开展加工生产活动的承诺④现场照片⑤分支机构环保审批手续(存在分支机构加工)
附件4
企业(单位)变更环保登记表
沈环审变更[ ] 号
企业原环保审批验收情况
建 设 单 位
生 产 地 点
法定代表人
项目名称及审批验收文号
变更后企业情况
变更内容(未申报视为不发生变化)
变更后企业厂址、生产工艺、规模等是否发生变化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变更审核意见
现场复核情况
审批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