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1/01/24 |
颁布日期: |
2011/01/24 |
颁布机构: |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1/01/24 |
颁布日期: |
2011/01/24 |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环保〔2011〕19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各驻沈环评单位和市环境技术评估中心:
现将《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以及沈阳市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沈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管理,并定期在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上公布考核结果。
沈阳市环境技术评估中心负责评估报告书(表)的日常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每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本办法,将考评结果通报、上网或上报。
三、凡在沈阳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在环境保护部核准的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四、实行环评单位备案资质审查制度。凡是在沈开展环评工作的环评单位均需到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每年对备案资质、备案材料及办公条件、人员情况进行评估和核查。备案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必备材料
1、环评资质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3、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项目负责人环评注册工程师证和承接沈阳项目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环评师资格证和登记证及简介;
5、驻沈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证明材料,驻沈环评人员环评资质情况、在沈办公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驻沈分支机构的资产证明、房屋(办公场所)租赁证明或协议;
7、近三年在沈或其他地区业绩一览表。
(二)辅助材料
1、环评报告书(表)实例及批复文件;
2、其他证明材料。
五、评价机构的考核分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评;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考评;环评单位考核和通报。
技术评估部门在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评估审查时,应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考核,按照专家考核意见并形成最终评价结论,并协助审批部门将评价文件考核结果(等次)适时上网公布。
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稿:
1、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
2、项目选址位于国家、地方明令禁止的环境保护区、生态敏感区;
3、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土地利用政策;
4、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为国内基本水平;
5、建设项目不符合沈阳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及其他规划要求;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沈阳市制定的补充名录要求及资质管理规定;
7、不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及其他要求。
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复审:
1、工程分析有严重漏项;
2、无污染防治措施或防治措施不可行;
3、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环境风险评价等级确定不正确;
4、评价标准选用不正确,导致评价结论出现偏差或错误;
5、环评文件编制内容、监测数据、评价结论弄虚作假;
6、选用的基础数据(如行业基础数据)严重失实,导致污染物预测结果、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需重新论证;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评为不及格;
8、环评文件评价结论错误;
9、环评文件编写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的要求;
10、评价内容与建设内容不一致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环评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负责人通报: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省环保厅、环保部退稿和复审的;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退稿2次;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复审1次;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次;
5、环评文件编制严重失误导致信访问题和群众纠纷的,如公众参与弄虚作假等;
6、不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虚报“年度业绩报告表”、“机构环评人员一览表”等虚假材料的;
7、无正当理由报告书(表)编制时间超过规定实现要求的,累计3次对环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
8、无正当理由报告书(表)修改稿超过规定时限要求,累计3次对环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
9、无正当理由报告书(表)修改稿未按照专家修改意见进行修改或超过规定时限要求3次;
1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中伪造数据、弄虚作假1次;
1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被评定为“不合格”1次。
九、年度考核制度由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年底组织进行,对评价机构进行全面考核。
十、一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的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市环保局将报请省环保厅予以处理。
十一、市环保局每年将对驻沈环评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进行评比,评选出优秀报告书(表)予以通报表扬。
十二、市环保局根据日常考核情况,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评价机构业绩和考核情况。
各区、县(市)环保(分)局根据本办法,加强对本辖区内承接环评文件编制的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考核,每季度将考核情况及时反馈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