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当政办发〔2025〕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
《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6日
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当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等政策和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当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开展立项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税务、审计、应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部门,下同)负责对下属单位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对本办法规定事项进行审核、审批。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入统、验收和运营等具体事务。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对装配式技术、绿色建造技术、绿色环保材料、新型智能装备等的应用推广。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按照《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政府投资项目应用磷石膏产品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及国土空间规划相适应,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禁建设“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不得违法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预备项目三种类别:
(一)新建项目指具备建设条件,在年度计划内必须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确保开工的项目;
(二)续建项目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年度计划内继续实施的项目;
(三)预备项目指在年度计划内需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积极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争取开工的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程序进行编制: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形成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审核,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出台。
第八条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其中预备项目可适当启动前期工作,待转入新建项目后方可实施,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施。发展和改革部门每年年中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编制年度中期调整计划,并按程序审定。上级临时下达计划的项目同步纳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 项目应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资金来源不予立项的原则;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原则上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四)编制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五)编制和审查施工图设计;
(六)编制和审批项目预算;
(七)组织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含政府采购);
(八)办理报建手续;
(九)组织项目实施及竣工(交工)验收;
(十)编制和审批项目结(决)算;
(十一)整理归档项目资料。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总投资估算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未达此金额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同意,方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等总承包模式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照《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投资决策主体责任,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下同),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政策性资金的项目,按市政府相关要求执行,各部门应从简从快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审批实施方案后,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应将实施方案报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年度维修项目计划由市政府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编制、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建设周期及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项目建议书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函件;
(二)项目建议书;
(三)资金来源证明。
第十四条 投资在15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由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在确保资金来源和完善“三重一大”程序的情况下自主决定,不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投资在1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审批立项部门审批;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直接审批,其中镇(街道)项目委托镇(街道)审批,每季度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报分管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同意后立项;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立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再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规定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报告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编写。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表和招投标核准申请表);
(三)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和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项目勘察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概算编制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其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从政策、经济、技术、安全、节能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评估、评审结论,核实项目总投资。
初步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估算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增加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在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原因。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申请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函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投资概算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批复投资概算,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投资概算等,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算。施工图设计应按规定送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施工图设计时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和档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先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调整,控制总投资;调整设计后仍不能控制造价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评审规则,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施工图预算,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其项目认定及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 由项目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开工处险并将设计方案和投资规模同步报市政府,事后2个月内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政府投资的公路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交通运输部门合并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城市更新类项目按相关要求简化审批流程。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发展和改革部门招标核准意见,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项目建设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支付证书作为申报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支付程序要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财政资金的支付,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2〕183号)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严禁超范围、超进度、超合同支付项目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需进行合法性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合法性审查的主体责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预备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草案一式两份;
(二)招标文件复印件;
(三)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项目实施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充分考虑工程设计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成本控制。设计变更要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第三十条 对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变更工程建设内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变更原因、项目清单及造价预算等按照项目变更金额逐级报送审批。发生变更工程建设内容后:
(一)预计项目结算金额未超过合同价,变更工程量未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或镇(街道)审批;变更工程量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预计项目结算金额超过合同价,变更工程量未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复盘梳理并要求招标人作出情况说明,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变更工程量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重点核查,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单次变更是指在同一时间段内,由于同一变更原因而独立实施的变更。单次变更中同时涉及费用增加和减少的,按照抵扣后的增减金额划分变更等级。多次变更按照累计变更工程量(单次变更绝对值之和)逐级报送审批。
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经市政府签批的变更工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财政、项目主管部门(邀请专家),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和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现场核实变更项目及金额,形成核实报告,纳入项目结算内容。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未批先建的变更增加工程量及造价,结算审计(审核)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实行项目一窗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三十四条 实行项目监督和公示制度。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格式的公示栏,公开项目信息、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并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档案和财务管理,并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涉及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工程咨询机构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投资概算及开展咨询评估、实施工程建设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公共工程项目、村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当政办发〔2022〕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