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投资并购
生效日期: 2025/08/26 颁布日期: 2025/08/26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投资并购
生效日期: 2025/08/26
颁布日期: 2025/08/26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哈政办发〔2025〕2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8月26日


哈尔滨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制度,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防范建设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利用上级下达的或者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由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本办法所称项目使用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前期谋划生成,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登记主体或对资产负有维护管理职责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是指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项目立项及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并承担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的单位,具体指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

  第三条 实行集中建设的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类建设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公安、消防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

  (三)城市道路(桥隧)、园林绿化、供水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实行集中建设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市级相关部门在集中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立项手续,并将批复手续办理至项目中心名下;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配合项目中心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依规拨付资金;

  (三)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项目初步设计、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审批事项,将相关手续办理至项目中心名下;

  (四)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将项目产权首次登记直接办理至项目使用单位名下;

  (五)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六)市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确定项目规划方案,明确项目建设标准、技术参数(指标)等使用需求;

  (二)负责落实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协调市财政部门授予项目中心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权限;

  (三)负责做好用地保障,将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场地移交项目中心;

  (四)负责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调;

  (五)参与编报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配合项目中心做好项目实体和文件资料接收工作;

  (七)负责项目的运维管理和设备设施管理;

  (八)负责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九)承担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以自身名义办理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事项;

  (二)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单位的招标采购及材料、与工程相关设备的采购或选用,落实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的各项建设标准、技术参数(指标)等使用需求;

  (三)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对投资、工期、质量、安全、廉洁、合同、档案等方面实施管理,承担项目建设的终身质量责任,以及建设过程中各项廉政和审计风险责任;

  (四)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做好资金使用管理;

  (五)负责组织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项目结算、决算等;

  (六)负责接受项目建设期间各部门对项目开展的巡查、审计、督导、检查等工作;

  (七)负责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将项目实体和文件资料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八)负责做好设备调试运营,以及工程质保期内质量保修服务,及时处理质量保修问题;

  (九)负责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经市政府决策采取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相关部门会同项目中心共同谋划生成,交由项目中心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细化明确双方的工作内容、职责边界和权利义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遵照职责和约定开展工作。

  第十条 集中建设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夯实项目方案等前期工作,对提出的项目建设标准、技术参数(指标)等使用需求负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向项目中心提出对建设规模或内容作较大变更、增加投资概算等要求。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中心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涉及预算调整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项目具备相关建设条件后,项目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对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按工期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十三条 以项目验收合格为移交标准,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项目视为满足移交条件,项目使用单位应当配合项目中心及时完成项目移交工作。对满足移交标准和移交条件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视为接收。

  第十四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应当配合项目中心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上报。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1个月内,项目中心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和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同时做好账务调整和相关资料备份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承担项目维护管理责任。项目中心承担工程质量和建筑设备保修范围、质保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交付行为不属于权属转让范畴,项目中心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各相关部门负责依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教育、科技、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公安、消防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用地保障及项目方案等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对集中建设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涉及向国家申请资金须以项目使用单位名义立项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可与项目中心签订建设管理协议,约定以项目使用单位名义办理项目立项及各项审批手续,双方其他职责分工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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