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赤政字〔2025〕7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赤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1日
赤峰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住建、财政、交通、水利及农牧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部门或单位,在做好各自职权范围内项目监管工作的同时,还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并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审批、实施进度、资金拨付等文件资料(含电子文件)及时报送市审计局。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未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列内容:
(一)项目结算造价的审核方式;
(二)工程结算造价审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费用,由虚报结算造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二章 审计监督权限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常态化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工程验收、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编制、标底审核、材料价格认定等管理活动;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项目决策、管理、咨询、评审等会议或发表意见、签署会议纪要。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据职责法定、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投资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政府有关部门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调查对象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进行审计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结果性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提供下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影像资料):
(一)可研、初设等立项(概算)批复类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类文件;
(二)前期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审查、环评、稳评、竣工图纸等成果类文件;
(三)招投标、政府采购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招采资料;
(四)征地拆迁资料;
(五)变更签证、质检报告、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
(六)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七)预(结)算财政评审资料;
(八)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表等资料;
(九)交(竣)工验收资料;
(十)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审计监督内容和重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三)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行业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五)建设单位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六)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参建单位履职情况;
(七)征地拆迁情况;
(八)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
(九)合同签订、履行及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情况;
(十)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控制情况;
(十一)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十二)概(预)算的编制、调整及执行情况;
(十三)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情况;
(十四)项目验收、资产管理及交付使用情况;
(十五)投资效益情况;
(十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注重揭示以下问题:
(一)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及虚假变更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
(二)涉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公共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等问题;
(四)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因建设、监理及造价监管等单位履职不到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问题。
(七)其他违规违法问题。
第十五条 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通过重点项目必审、一般项目抽审方式实现投资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依规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将工程结算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作为重点审计事项。
(一)对已进行财政结算评审的项目,重点关注财政评审部门的履职情况,包括评审程序的合规性、评审依据的充分性、评审工作的时效性和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等内容。
(二)对未进行财政结算评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首先应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项目结算造价进行审核,审计机关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
(三)对“久拖不审、久审不结"的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及时督促指导,对拒不执行的,上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 审计监督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概算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登记备案,并按季度向审计机关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直至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依据《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等文件要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和结算进行财政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定期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聘请人员的指导和管理。聘请机构或人员与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机关聘用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审计机关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审计机关应确保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费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审计组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和确认,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或者反馈意见中对异议部分未说明具体原因或未提供有关依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发现问题应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督办重要问题、协调重要环节。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项目建设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层层压实整改责任,全面落实整改任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计发现的在工程结算造价审核方面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及时调整相应工程结算造价,避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发现与项目有关的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四)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六)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损失浪费等情形;
(七)人为规避财政评审监督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建议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三)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五)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六)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未能认真履责,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问题或者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依法依规移送相关单位严肃处理,并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其列入慎用名单,并由有关部门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一)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结果进行复核,核减或者核增8%以上且金额达80万元以上,责任属社会中介机构的;
(二)出具虚假评估、审核及其他项目建设有关的报告结果的;
(三)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出具的结果性文书进行核查的;
(四)索取、收受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中发现人为主观因素或相关监管程序不到位,导致随意变更增加工程量,虚列投资、损失浪费、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对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事项,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未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隐瞒被审计单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