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2日
赣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对标深圳规则规制改革,建立健全决策科学、建设有序、管理规范、监管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400万元以上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市本级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经建设单位研究论证、集体决策,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审核。所需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支付按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由专项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在特定行业领域对政府投资有具体部署的,按其要求办理。数字化项目、楼堂馆所项目、军事项目、应急项目、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开展政府投资审批、标准制定、计划编制和统筹推进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民政、体育、应急管理、审计、林业、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协调服务、要素保障、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特许经营模式实施。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政府投资能力等,政府投资主要投向现阶段市场还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保、科技、社会管理等领域。
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强化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科学合理谋划政府投资项目;未纳入规划、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不得纳入相关项目库。
做好项目与规划实施、调整的统筹衔接,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六条 政府投资计划编报应按照方向正确、定位清晰、目标明确、条件具备、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投资决策,充分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等,坚持简单、实用、有效原则,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防范低效无效投资,严防“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
严格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本级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23〕107号)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经济社会影响大、技术方案复杂或分歧意见较多的项目,可同时委托两家及以上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审慎决策。
具体政策措施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 经本级政府同意,并报请党委审定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总投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年度投资额、建设周期、资金来源及其他应当列明的事项。
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党委审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在线生成项目代码,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报批。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可以简化相关程序。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1.对列入本级或上级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项目;
2.市政府审定的行动计划等明确的项目;
3.市政府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审批单位,审批单位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1.改扩建项目;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3.单纯的设备购置、装修装饰、建筑修缮、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以工代赈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第十一条 推行工程建设审批“一件事",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项目策划生成、建筑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三个阶段。其中:
项目策划生成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审批、节能审查、可研报告审批及招标事项核准、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等。
建筑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环评、洪评、水保、人防、气候和雷电灾害评估审批,水、电、气报装等。
竣工验收备案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每个阶段实行“一件事"办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第十二条 制定造价控制指引,合理确定造价。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能高于造价指引中的相应指标,在功能不减、品质不降的前提下,应通过优化设计从严从紧编制预算。原则上政府投资项目主材(设备)应按市场中等档次品牌确定价位,园林绿化项目不得使用名贵树种,严禁过度绿化,不得过度实施彩化亮化工程,不得追求建成城市地标建筑,严禁违规举债建设、超标准设计和豪华装修,公共建筑及市政工程外立面建设项目应减少使用干挂石材等造价高的建筑材料。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等各类工程中,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咨询等环节,实行从招标计划发布、招标公告(文件)发布、场地安排、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到投诉处理的全流程在线办理。
第十四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项目的施工招标等可采取“评定分离"办法进行评标、定标。“评定分离"招标管理制度按上级有关规定文件执行,但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不得同时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办法。
第十五条 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标准化程度较高、通用性较强的项目,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并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清单)审批(核)后,方可开展EPC总承包招标。
第十六条 深化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对监管项目试行招标备案“秒办",在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基础上,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备案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申请,上传内容完整的项目即时通过备案。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核查机制,加强事中监管,在招标公告期间,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资格条件设置、招标内容、招标时限等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立即责令改正。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启动施工前,做好征地拆迁、市政配套、水电接入等建设条件准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联合属地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供电、水务、燃气、电信运营商等,对施工区域水电气路网、农田水利、房屋等基础设施开展全覆盖摸排,制定因工程建设损害群众利益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落实“管项目必须管统计"要求,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测统计制度,健全各部门间项目储备、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开工、完成投资等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入库纳统。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开工后要在3个月内入统计库。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规模和投资组织实施。
因不可抗力影响及依法依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等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未按规定办理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按时支付。
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要强化配套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年度计划、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管理使用。
落实好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求,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完善施工过程结算制度,推行工程无争议价款先行结算支付制度。
严禁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总概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增加项目概算且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资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调整增加项目总概算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10%的,由投资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第二十四条 将质量和安全管理贯穿于项目全生命周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合理建设工期,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由各地行政审批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联合验收。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应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或结算,结余财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上级项目资金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金额40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结算审核,5万元-4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结算项目审核原则上不超过7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三个月内移交给使用或管理单位。接收单位应按竣工图纸内容接收,并尽快投入使用。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对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探索分段验收移交。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环节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确保资料无缺失遗漏。探索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行全流程信息化应用。
第七章 投产运营和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尽快投入运营。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的产权单位。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作为项目的运行管理主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投资项目在设计年限内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发挥作用。
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按规定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投资主管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责任,制定后评价年度计划,全面评价项目审批、实施和运行情况,评价结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每年应选取部分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纳入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范围,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选取专项债项目对应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5%,并逐步提高比例。
第三十一条 对运营达到一定年限、符合条件的交通、物流、城市更新等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公募REITs、并购重组、综合开发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TOT)形式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要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统筹。
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和财会监督,防范债务风险,负责项目预结算评审、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林业、行政审批、民政、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审批以及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项目档案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政府投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职责落实。
第三十三条 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系统平台,归集招投标、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信息,实行全过程电子监管、协同监管。
实行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统筹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任务生成和检查结果公示全程线上化、规范化、公开化,深化“审管联动"。
第三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未审批先施工,资金使用不规范,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由各相关责任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拨付资金。
对检查中发现的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干预招投标活动、违规变更、违规签订施工合同等问题,各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问题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机制,依规依纪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设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我市已出台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项目管理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涉及要求制定相关措施、工作指引等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出台。
各地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