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发改投资发〔2025〕29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1日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安排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督管理,是指省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法人)对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实施,以及相应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执行等开展的日常管理、监测调度、监督检查和后评价等。
第四条 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贯彻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构建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边界清晰、纵横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强化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结果应用,将监管成果作为制定完善政策、安排投资计划、改进投资管理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激励约束机制。对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较多、综合评价排名靠后或者审计指出问题较多且有关问题严重的省有关部门(单位)、市县,视情况扣减本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规模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对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管理情况良好的省有关部门(单位)、市县,通过通报表扬、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当倾斜和加大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统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并督促有关主体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推动投资计划规范执行、投资项目有效实施,促进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更好发挥综合效益。
第七条 作为投资项目批复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相应的投资计划下达对象,或者投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的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投资项目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安排的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投资项目的监管调度。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投资计划(包括转发下达、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明确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并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应在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同时,应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密切跟踪资金拨付与支付进度,共同研究解决资金筹措与使用中的突出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推动项目按期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十条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指导督促区域内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落实相关责任,做好项目实地检查、项目信息资料核实以及相关情况问题核查报告等工作,推进问题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投资项目日常管理以及相应投资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方案、标准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并如实填报项目建设进度。对未能按规定正常开竣工的项目,要及时向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二)对于投资项目概算或总投资出现大幅度缩减的,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案、资金使用等涉及较大变更的,由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或者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未按程序履行调整变更手续前,不得擅自变更实施;
(三)要按照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财务管理有关要求,规范管理使用资金,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要明确专人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项目监管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同步上传佐证资料,杜绝错报、漏报、迟报;
(五)自觉接受有关监管单位的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对监管单位提出的问题认真按要求和规定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并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项目监管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投资项目实施以及相应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并建立动态日常监管台账;
(二)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项目监管平台及时上报项目数据信息和佐证资料,并对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围绕项目建设实施主要环节,对项目单位(法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管责任人跟踪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原则上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逐一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项目不能按要求及时开竣工、项目建设(采购)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变更等,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为发展改革部门的,应将有关问题及时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对项目单位(法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二)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项目建设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按照建设进度或施工合同约定支付,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挪用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行为;
(四)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方案、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相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五)项目总投资是否大幅度缩减,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项目数据信息和佐证资料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投资项目的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推动项目规范有序建设,按期建成并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无正当理由,投资计划下达超过1年仍不能开工建设的,或者因实施环境和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完成原计划实施目标的,应按程序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对能够达到计划任务目标,但项目实际建设规模、投资额度、实施期限与投资计划不适应的,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按程序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具体程序按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测调度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项目监管平台,或采用线下方式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预警分析,定期形成投资项目监测报告。属于涉密投资项目的,应当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政务内网系统),或在落实保密要求的基础上,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开展。
第十八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月度对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数据信息及佐证资料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项目及时组织核查,加强协调服务,跟踪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定期调度会商,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及时上报项目信息、进度数据和佐证资料,认真审核项目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严禁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未经核实确认,代替项目单位(法人)填报信息。
第二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开展监测调度的要点包括:
(一)投资计划下达。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是否在收到投资计划文件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计划转发下达是否在收到投资计划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专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项目实施情况。是否按期开工,超过投资计划下达时间6个月仍未开工,列为未按时开工预警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投资规模是否与工期要求匹配;是否按期完工,超过计划完工时间3个月仍未完工,列为超期未完工预警项目;是否缩减投资规模,竣工后完成投资规模占批复总投资比例低于70%的,列为缩减投资规模预警项目;
(三)资金到位支付情况。投资计划下达后6个月仍有未到位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列为资金未及时到位预警项目;已支付资金占完成投资比例低于50%的,列为资金支付率低预警项目;计划下达后超过24个月未支付资金的,列为资金沉淀预警项目;
(四)投资计划调整情况。逾期1年以上未开工项目,以及建设规模、投资额度、实施期限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是否按程序调整投资计划并报备;
(五)项目资料报送情况。项目资料报送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是否与调度填报信息一致等。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敏感项目外,开展监测调度可充分运用远程可视化监控设备、在线视频、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方式,核查项目建设进度。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需要,要求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提供项目现场照片或视频等。鼓励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投资项目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与监测调度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提高监测调度以及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选取投资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应综合考量项目性质、项目数量、区域分布、自查情况、监测调度情况、大数据分析情况、有关问题线索等因素,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党政督查、审计监督指出问题以及社会舆情关注的项目,应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对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和领域,应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可通过现场核查、视频监测等方式开展。省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应制定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其中省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中当年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占全部监督检查项目比例不低于20%,市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中当年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占全部监督检查项目比例不低于30%。省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避免重复检查。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予以填报。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每年应当对本县区当年安排的投资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和督促指导,并将现场核查情况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项目监管平台上予以填报。
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实现投资项目建设期内监督检查全覆盖。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每年将上一年度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选取部分领域,采用以督带训的形式,抽调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业务骨干开展跨区域交叉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可组织问题会商、经验交流及专项培训,加强系统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开展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项目单位(法人)、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日常监管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单位)关于项目情况介绍,访谈相关人员等;
(二)查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投资计划下达文件,项目报建相关文件及批复手续,招投标、施工、监理、会计凭证等过程管理文件,竣工验收、决算相关文件等档案资料;
(三)赴项目实地检查,或者通过视频方式查看项目现场,可视情况采取“四不两直"“飞行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
(四)向项目建成后的服务对象、涉及对象等访谈了解项目有关情况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要点包括:
(一)统筹“硬投资"和“软建设"情况;
(二)项目申请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三)项目投资计划是否在规定时限内下达,是否存在重复安排,各项前期手续是否完备、合规;
(四)项目是否按期开工建设,是否存在实施进展缓慢和影响项目后续进展的问题隐患,项目实际建设地点、规模、方案、内容、标准以及建成后主要功能是否与相关批复文件一致,投资规模是否大幅度缩减或者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是否按期完工,是否规范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竣工验收程序。涉及变更事项的,是否及时按程序办理投资计划调整;
(五)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是否足额及时拨付到位,是否落实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等财务管理要求,资金支付和用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照建设进度或施工合同约定支付资金,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
(六)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项目监管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和上传佐证资料;
(七)已竣工投产投用项目功能与用途是否符合预期目标,是否有效发挥投资效益;
(八)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是否全面、认真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三到现场"等日常监管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有关单位,视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问题整改情况实行台账管理,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核查有关单位对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推动问题整改到位,举一反三,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本行业或领域投资项目的单位(法人)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及时、准确填报项目信息;做好项目调度信息比对审核;对项目建设实施和投入运营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进度要求、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项目监管平台实现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
第五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问题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视情况停止拨付并收回已拨付的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并可自处理之日起1-3年内暂停受理该项目单位(法人)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申请;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挪用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及投资计划要求推进资金支付,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造成资金沉淀、闲置等不利影响的;
(四)虚报项目投资概算或者总投资申请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或者无正当理由出现投资项目概算或者总投资大幅缩减情形且不如实报告的;
(五)擅自调整变更主要建设(采购)内容、规模的;
(六)所报送材料或者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项目监管平台填报信息故意弄虚作假的,包括虚假开竣工,上传虚假报批报建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支付凭证等佐证资料,严重虚报项目进度以及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拨付、支付进度等;
(七)监督检查过程中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或者超出批复的建设工期较多的;
(九)拒绝、阻碍监管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十)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监管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对项目单位(法人)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对投资项目有关调度监测等监管工作的;
(四)对监管机构已经指出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约谈单位负责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恶劣的抄送(报告)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并可视情况暂停有关市县(部门)出现问题专项的投资申请;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一年内被监督检查或者审计查出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所指投资项目问题较多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限要求转发下达投资计划,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者造成资金大量沉淀、闲置等严重不利影响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于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等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监督执法信息的共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登记、共享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结果信息,并将有关信息计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对存在突出失信问题的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山西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开展。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和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本市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获得或安排使用其他财政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