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发改规〔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26日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2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工作指引(试行)》(深发改〔2021〕877号)、《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深宝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项目,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验收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完)工验收以及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专项验收、竣工联合(现场)验收。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自建单位和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等。
第五条 项目验收实施过程中,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作为项目验收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年度项目验收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区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有关工程验收工作,并按照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安排配合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验收。
(三)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及时准确提供项目验收工作所需资料,配合验收承担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落实项目验收整改工作。具体相关工作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牵头会同项目建设、运营或使用等有关单位开展。
第六条 按照国家、省、市和我区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具备工程验收条件的,区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或督促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第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
(二)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区住建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意见;
(四)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有关工程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等。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年初通知各项目(建设)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完成决算的项目,从中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验收项目名单,印发年度项目验收计划。项目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完成工程验收工作。
第九条 列入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有代表性的项目中选择:
(一)对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发展新质生产力有重大支撑和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过社会稳定事件的项目;
(七)使用专项债、超长期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
(八)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九)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十)其他需要开展项目验收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验收申请表格等;
(二)项目前期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报告以及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实施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竣工图及编制说明;
(四)项目验收文件。主要包括工程验收文件以及有关批复文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移交凭据;
(五)其他文件。主要包括参建单位履约评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报告,试运营或投入使用情况报告,政府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由项目单位牵头,会同建设、运营或使用等有关单位以电子文档或扫描件的形式提交,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批复文件,检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实施情况以及投资控制情况;
(二)根据政府投资计划下达文件等相关材料,分阶段、分年度检查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资金支付情况;
(三)根据专项验收情况报告或备案文件、竣工决算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核查项目工程验收及结决算工作执行和整改情况;
(四)视情况对项目开展现场检查,重点考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执行情况,项目工程质量,试运营或投入使用情况等,对照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批复文件,总结评价项目达到预期建设目标情况;
(五)总结项目建设经验,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验收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工作,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验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各项建设内容,按国家、省、市和我区有关规定完成工程验收工作,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手续完备,试运营情况良好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通过项目验收的批复文件,作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果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定,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项目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项目验收结果评定为优;75分以上(含75分)、90分以下的,评定为良;60分以上(含60分)、75分以下的,评定为中;60分以下的,评定为差,即未通过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未通过项目验收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未通过验收的理由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必要时向区政府建议由审计部门对问题项目开展专项审计。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全部完成后方可重新申请项目验收。本年度项目验收计划中的项目验收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项目验收总体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验收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向区政府报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违反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工程验收的;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报送工程结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的;
(四)未经工程验收或工程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或投入试运营的;
(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项目验收的;
(六)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七)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决算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和我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手续;2024年12月31日后完成竣工决算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