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建设项目文物勘探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本溪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本溪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7/07/30 颁布日期: 1997/07/30
颁布机构: 本溪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本溪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7/07/30
颁布日期: 1997/07/30
本溪市建设项目文物勘探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1997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文物勘探工作管理,保护地下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文物勘探,是指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派的勘探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前所进行的地下文物勘探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基本建设需要进行的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文化局是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勘探项目审批和文物勘控队伍组织、调度,并对勘探单位实行行政领导。   第五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文物勘探的范围: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划定有可能埋藏文物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三)市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六条 在第五条规定范围外进行基本建设或生产建设发现文物的,必须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待文物专业人员调查后确定勘探范围。   第七条 文物勘探单位进行文物勘控活动,必须持有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勘探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和个人非法进行文物勘探。   文物勘控单位及其勘探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保护文物”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八条 凡应进行文物勘探的建设项目,经市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需在施工前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项目占地范围、投资计划,并附项目选址地理位置图、总体规划和工程设计平面图,填写《基建施工文物勘控审批表》。   第九条 凡在我市建设项目文物勘控范围内占用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建设单位或个人要出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否则,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条 建设项目文物勘探结束后,勘探单位应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提交文物勘控结果报告,建设施工单位根据文物勘探结果报告,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文物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文物勘探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取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如遇重大文物发现,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保护而停建或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负行政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建项目文物勘探和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对无《文物勘探许可证》非法进行文物勘探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勘探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对造成文物破坏、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应进行文物勘探的建设项目,未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勘探擅自施工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对不听制止、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或妨碍文物保护人员执行文物保护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机构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勘探单位,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文物勘探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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