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2)

颁布机构: 本溪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本溪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1/12 颁布日期: 2012/01/12
颁布机构: 本溪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本溪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1/12
颁布日期: 2012/01/12
本溪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印发本溪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39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本溪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件,确保全市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各项责任制的原则;坚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尽职尽责、快速反应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原则;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1.5 预案启动条件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场8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及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并有继续发展趋势,启动本预案。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本溪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本溪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65559部队参谋长、武警本溪市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人防办、市人社局、本溪广播电视台、本溪日报社组成。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响应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扑火前指)。   市扑火前指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全面负责组织指挥火场扑救工作,组织制定并落实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种扑火力量,处置火场紧急情况。   市扑火前指副总指挥: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或由市扑火前指总指挥临时任命,负责协助总指挥检查落实扑救方案和救援措施,承办总指挥交办的其他应急指挥协调任务。   市扑火前指调度长:由市扑火前指总指挥临时任命,负责市扑火前指的各项协调调度工作,组织落实各项扑救方案和保障措施,综合上报扑火情况。   扑救指挥组:由市林业局组成,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扑救措施。火场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力量调配组:由本溪军分区、65559部队、武警本溪市支队、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组成,负责火场扑救人力、物资的调配,协调落实公路运输车辆等。   通讯信息组:由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组织市扑火前指通讯保障,确保市扑火前指通信畅通。   后勤保障组: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组成,负责火场前线扑火工具、扑火服装、燃料、食品等灭火物资的供应保障。   综合材料组:由市林业局、本溪广播电视台、本溪日报社组成,负责收集汇总火场信息,拟制、上报阶段和综合火场情况报告,同时负责市扑火前指文秘工作。   火案调查组:由市公安局、市林业局组成,负责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及市扑火前指安全保卫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市林业局、市教育局、本溪广播电视台、本溪日报社组成,负责火场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救护安置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组成,负责森林火灾伤病员和灾民安置的协调救护工作。   扑火督察组:由市监察局组成,负责督察参加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落实。   市扑火前指体系图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森林公安局局长担任,负责指挥部值守应急和指挥部日常工作。值班电话:3568539,森林火警电话:12119。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本溪军分区、65559部队、武警本溪市支队: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紧急增援时,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及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及时参加扑救行动。同时,武警本溪市支队根据需要派出部分警力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市公安局:及时组织消防部门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借火滋事违法用火等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时的应急资金保障。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对受重特大森林火灾威胁紧急转移的灾民进行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对重特大森林火灾致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地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必要时选择有利时机实施人工降雨灭火。   市交通局:负责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时,扑救物资和增援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在校学生的森林防火教育;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参加扑火工作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   本溪广播电视台、本溪日报社:根据市扑火前指信息发布的内容和要求,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新闻报道工作。 3 预防、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消除可燃物,开辟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市防火办及时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市发布重点地区高火险警报预报;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本溪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市发布;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地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 林火监测   市防火办利用国家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和省卫星遥感中心传输的热点图像,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下载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火灾发生地的瞭望台、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4 信息报告和处理   3.4.1 一般火情,由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森林火灾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并报市防火办,由市防火办综合上报省防火办。   3.4.2 市、县(区)森林防火部门要设立森林防火应急值班室,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受理基础森林火灾报警和110、119转报的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3.4.3 发生森林火灾后,各县(区)应在情况核准后1小时内上报市防火办,市防火办应立即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防火办。   3.4.4 各县(区)上报信息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场扑救情况和天气条件,以及需要支援的车辆、人员、扑火工具、物资等。 4 火灾扑救   4.1 扑火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重点保护人民群众(包括扑火人员)生命财产和居民区、基础设施等重点部位安全;科学扑救,“阻、打、清”相结合,努力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救,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采取整体围控、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专群结合、以专为主”,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分片包干、划区包片,建立健全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制。   4.2 预警级别   4.2.1 Ⅰ级预警   受灾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等。   4.2.2 Ⅱ级预警   火场持续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发生距市界5公里、省界15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或跨县(区)的森林火灾等。   4.2.3 Ⅲ级预警   发生一般性森林火灾。   4.3 应急响应   4.3.1 Ⅰ级预警   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响应,启动本级预案。   4.3.2 Ⅱ级预警   由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响应,启动本级预案。   4.3.3 Ⅲ级预警   由乡(镇)森林防火部门应急响应,启动本级预案。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级别和相应职责。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3小时内,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指;8小时火场未得到有效控制,市级扑火前指要组建到位;13小时火场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的火场,要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响应和指挥。   4.4 指挥关系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下级扑火前指必须执行上级扑火前指的命令,上级扑火前指通常不应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指挥时,各战区按照总扑火前指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要设立相应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指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气象、自然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科学组织,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6 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政府应在靠近火场受到威胁的居民区周围提早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地居民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或医疗救护队协助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8 应急通信   森林火灾扑救要充分发挥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既设通信网络的作用,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市、县(区)森林防火专用通信网的作用。在远离既设通信网络的火场组织扑救时,应临时建立火场短波电台或卫星电话应急通信网络,或采取其他有效简易通信联络方式,确保在扑救森林火灾时指挥通信联络畅通。   4.9 扑火力量组织   4.9.1 扑火力量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部队、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对协商确定的由武警部队和地方消防队为主要扑火力量的森林专业消防队,要及时配备、检修和补充扑火机具。   4.9.2 跨地区增援机动力量组成   如发生火灾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县(区)扑火队伍实施跨地区扑火支援。原则上,以地方森林消防队为主,军队、武警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4.9.3 兵力调动程序   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调出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本溪军分区、65559部队和武警本溪市支队调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9.4 兵力及装备输送   跨县(区)增援扑救森林火灾的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输送以汽车运输为主。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命令的运输车辆,公路收费站免收车辆通行费。   4.10 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1 信息发布   重特大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各种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防火办发布,发布形式主要包括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13 火场验收   明火扑灭,火场基本控制后,扑火队伍和看守火场队伍要办理交接手续。要组织足够人力分段包干清理和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24小时。由县级以上扑火前指对火场进行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不会复燃后,下达撤离火场命令。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火灾扑灭后3日内,及时将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森林资源损失评估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市防火办。   5.2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并重点保证安居工程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顺利进行。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扑救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 综合保障   6.1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力量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市防火办要设立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作为各地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的装备补充。   6.3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森林火灾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财预〔2005〕328号)执行。   6.4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各级林业相关部门和森林防火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火场灭火指导。市防火办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5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及林区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准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和工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 通讯信息保障   市、县(区)对本辖区重点林区和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与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火场指挥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讯与信息保障。 7 附则   7.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4小时未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和财产损失较大的森林火灾;威胁和烧毁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及对重要设施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距市界5公里、省界15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森林火灾。非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有功人员需追认烈士的,由市政府授权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7.3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7.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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