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评审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投资并购
生效日期: 2025/01/03 颁布日期: 2025/01/03
颁布机构: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投资并购
生效日期: 2025/01/03
颁布日期: 2025/01/03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发改评审〔2025〕2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 号)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3日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评审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工作,提升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的质量和效率,按照《政府投资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 号)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投资概算评审。

(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项目投资概算评审。

二、评审依据

(一)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单位编制的投资概算书。

(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初步设计审查或审批意见。

(三)项目送审当期适用的定额、规范及价格体系。

(四)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及文件。

三、受理程序

投资概算评审的受理程序包括预约登记、报送资料、审查资料、项目受理等。

(一)预约登记

1.项目单位登录我委所属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网站(http://www.cdpingshen.org.cn/),注册账户后,上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审查或审批意见等概算评审相关资料,进行项目评审预约登记。

2.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业务处室会同市评审中心对项目单位上传的评审资料进行初步查验,查验通过后,项目单位网上预约成功,市评审中心通知项目单位线下报件;查验未予通过的,市评审中心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不予通过的原因,项目单位完善资料后再重新申报。

(二)报送资料

项目单位接到报件通知后,需将以下评审资料报送至市评审中心现场核查。

1.项目单位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盖单位公章);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含招标核准方式);

3.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初步设计审查或审批意见(含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意见可单列,也可包含在整体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中);

4.项目投资概算编制书(含软件电子版,单位及造价人员盖章齐全);

5.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其对应的真实、合法、有效承诺书(盖单位公章);

6.地质初步勘察报告(如有,含 CAD 电子版);

7.深基坑审查意见(如有);

8.其他评审相关资料(如有)。

(三)核查资料

收到项目单位报送的送审资料后,市评审中心对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要件审查。

1.形式审查。市评审中心按照评审资料清单对送审资料进行形式核查。核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受理,市评审中心退回送审资料;形式核查合格或资料基本齐全,市评审中心接收项目送审资料。

2.要件审查。市评审中心自行或组织专业咨询机构对项目送审资料进行详细要件审查,核查送审资料的完备程度、编制深度等能否达到开展评审工作的相应条件。要件审查时间视项目类型和复杂程度综合确定。

(四)项目受理

市评审中心根据形式审查和要件审查情况向项目单位做出是否受理的通知。

1.正式受理:送审资料完整,具备正常开展评审工作的条件,市发展改革委出具投资概算评审委托函,市评审中心通知项目单位正式受理项目评审。项目一经正式受理,市评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根据送审资料出具评审报告。

2.容缺受理:送审资料部分缺项,但基本具备开展评审工作的条件(至少具备送审资料清单中第 3、4、5 项),在项目单位承诺送审资料补全时限后,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容缺受理投资概算评审委托函,市评审中心向项目单位作出容缺受理的通知并先行开展评审工作;在项目单位补全送审资料后,出具评审报告;项目单位未在承诺时限内补齐送审资料,作出终止受理的通知,退回评审资料。

3.不予受理:送审资料重大错漏,不具备正常开展评审工作的条件,市评审中心向项目单位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退回评审资料。

四、评审时限

市评审中心正式受理项目后,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在 25 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对于投资超过 20 亿元的特别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总投资 1 亿元以下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下的政法、教科文卫及信息化基础设施等项目属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此标准限额以上的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质量保障

为切实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市发展改革委督促市评审中心采取多种方式对评审工作质量进行复查。

(一)全过程跟踪复核。市评审中心指派专业人员对项目评审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复核。

(二)内部交叉复核。委托多个咨询机构联合评审的项目,在评审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评审咨询机构之间采用交叉复核的模式进行评审质量检查。

(三)第三方抽查。重大或特别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市评审中心将视情况在评审过程中或评审完成后等不同阶段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多方面评审质量抽查。

六、责任追究

(一)项目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有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承诺不履行等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二)咨询机构对其评审咨询文件的质量负责,如评审咨询报告存在低级错误、重大失误等质量问题,市评审中心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约谈主要负责人、扣减咨询费用等责任追究方式并抄送资信和信用管理部门。

(三)对评审质量问题负有重要责任的相关人员,市评审中心将视情况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并抄送执业资格证书主管部门。

七、附则

(一)各区(市)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区域内的管理办法。

(二)市评审中心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工作领域的实施细则。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原投资概算评审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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