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区属国有公司:
《龙泉驿区(成都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十二届区委财经委员会第21次会议、十九届区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十二届区委常委会第7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龙泉驿区(成都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之前已经审批立项、已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本办法从立项阶段进行管理、监督;印发之前未完成要素保障和建设资金来源论证的项目,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按照本办法从储备阶段进行管理、监督;印发之前已开工在建项目,按照本办法从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管理、监督。
特此通知。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龙泉驿区(成都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川委办〔202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与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成办发〔2022〕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使用中央、省、市财政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决策、审批、管理和监督等按照上级规定执行,上级规定未尽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决算),强化预算约束。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送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七条 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策划包装和储备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设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征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初步意见和占用耕地评价意见,报经分管区领导同意,送区发改局纳入策划项目储备库后,送投资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建议书评审。
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编制质量负责,编制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行业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审定同意后送投资主管部门批复。
( 一)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务、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政法、科教文卫及信息化等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区重大投资项目联席会、区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行业主管部门须在区委财经委员会审议之前取得项目建议书评审意见,未取得评审意见的项目不得提交区委财经委员会审议。
(二)总投资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务、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法、科教文卫及信息化等项目,经分管区领导专题会研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行业主管部门须在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取得项目建议书评审意见,未取得评审意见的项目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总投资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区领导专题会研究审定。行业主管部门须在分管区领导专题会研究前取得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的评审意见,未取得评审意见的项目不得提交分管区领导专题会审定。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九条 取得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的项目自动纳入政府投资储备库,项目业主可依规开展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条 项目业主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并取得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节能、资金筹措、安全评价等相关手续后,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依据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部门职责分工送区行政审批局、行业主管部门或区设计评审中心评审通过后,由区行政审批局、行业主管部门依规审批。
第十二条 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由项目业主组织编制概算,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送投资主管部门核定。概算应包含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经批准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核定概算的项目不得施工招标、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评审时,对区行政审批局、行业主管部门或区设计评审中心已审查同意或批准的技术方案(设计标准、工艺等)部分,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组织论证,与该技术方案相应的投资优化由技术方案审查或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对纳入区本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完成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的项目,项目业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方案审查意见或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概算评审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履行决策程序,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代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用于办理项目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 全区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0〕37号)、《成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成府规〔2024〕2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龙发改审函〔2020〕18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区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含上级已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投资概算已经核定的项目,汇总形成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报区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执行。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均须纳入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依据年度计划,负责汇总编制投资预算。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财政局不得安排资金,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确需增补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和确因政策调整、建设条件变化无法实施或延期实施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区领导同意,按程序报区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计划原则上每季度调整一次。
第十九条 项目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根据本单位职能职责和相关规定推动项目实施。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核定的概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组织编审招标控制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须在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落实预算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后,依法组织施工招标或采购。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成委办〔2021〕1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作较大变更且不超过批复投资的,须按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较大变更范围的认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业技术规范制定。
(一)单项设计变更估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业主提交区行政审批局、行业主管部门或区设计评审中心技术审查通过后执行。
(二)单项设计变更估算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由项目业主提交区行政审批局、行业主管部门或区设计评审中心技术审查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区重大投资项目联席会审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三)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项目,应在技术审查前由项目拟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开展功能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投资金额的,项目业主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建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查、投资主管部门评审核实、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出的投资估算超过经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匡算500万元以下(不含)且未超过10%(不含)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调整手续。
(二)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出的投资估算超过经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匡算500万元以上(含)且未超过10%(不含)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区领导同意,按程序报区重大投资项目联席会审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调整手续。
(三)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10%(含)的,可由项目业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区领导同意,按程序报区重大投资项目联席会审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调整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出的投资估算超过经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匡算10%(含)的,由项目业主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由行业主管部门按原程序重新提请决策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调整手续。
(四)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较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大幅度减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出的投资估算较经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匡算大幅度减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区领导同意,按程序报区重大投资项目联席会审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业主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建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投资主管部门核实、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调整额度200万元(不含)以下且未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10%(不含)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调整手续。
(二)投资调整额度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且未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10%(不含)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区领导专题研究同意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调整手续。
(三)投资调整额度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且未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10%(不含)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区领导同意,按程序报区重大投资项目联席会审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予以调整。
(四)投资调整额度2000万元(含)以上且未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10%(不含)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区领导同意,按程序报区重大投资项目联席会和区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予以调整。
(五)投资调整额度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10%(含)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区领导同意,按程序报区重大投资项目联席会、区委财经委员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后予以调整。
(六)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和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及时向相关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和勘察设计费等工程建设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政策调整或非人为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需动用预备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济性和合理性专项论证、审查,加强项目预备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验收移交、使用管理、资料归档等制度,组织开展项目限时联合验收、移交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到国资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结转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和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作为龙泉驿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和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园城市局、区文体旅局、区卫健局等区级部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策划包装和储备、设计方案(含变更)审查、质量、安全、招投标活动监管和项目竣工验收等事项。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和管理监督责任,按照核定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相关区级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建设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强化项目建设的时效性,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竣工、投运,切实提高项目投资效益。项目业主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
根据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可指定区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代建业主,项目业主应与代建业主签订协议,委托其开展项目相关建设管理工作,代建业主应按委托协议约定条款,强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五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园城市局、区审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等区级部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审查审批职责,强化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业主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业主应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本行业项目建设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心受区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受区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等进行评审;区行政审批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设计评审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方案(含较大设计变更)、技术方案等进行评审。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中心、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区设计评审中心、区投资审计中心可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核、评审、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安全、质量、合同、预算、结算、决算等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承接已下放政府投资管理权限的镇人民政府,应在下放权限范围内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2年3月25日印发的《龙泉驿区(成都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龙府办函〔2022〕28号)废止。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