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府发〔2024〕2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侯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侯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区委常委会第90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武侯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资金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
(一)区级财政使用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建设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二)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三条 (管理原则)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先决策、后审批,严格全过程监管的原则。
(三)坚持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四)坚持建管分离、依法实施的原则。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的项目,按照“建管分离”的原则,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职责分工)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指履行本领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部门,指区新经济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建交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公园城市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机关事务中心、区公安分局等。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指履行本领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的部门,指区住建交局(房建、市政行业等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区水务局(水利行业、农业农村等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区新经济局(能源行业等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行业等及其配套附属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代理建设单位)指使用预算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
全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制。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牵头负责本领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计划和决策
第五条 (项目计划)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计划、区域性成片开发规划、专项规划、区委区政府专项工作安排和发展需要,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区发改局申报次年续建、拟建和拟开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结合资金、土地等要素匹配情况初审,报区委财经委员会、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后,纳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对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但根据国家、省、市、区重大战略安排或需临时紧急实施的重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追加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交项目决策与审批。区发改局对追加的重大项目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中期调整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区委财经委员会报告。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是所有项目决策和审批的前置条件,原则上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不得提请办理决策和审批手续。确需建设的,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应决策层级决策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项目决策)计划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报区政府研究决策,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和建设用地情况、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投资及资金来源、竣工移交、产权办理、立项审查、建设模式、业主确定、资产管理等。
其中,计划总投资5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单位)会议研究决定。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评审管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审批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匡(估)算及资金来源、实施进度安排等。
(一)计划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进行项目审批,由项目业主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计划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区发改局按照项目审批制要求予以批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同时进行招标核准(招标核准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区发改局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需提供审批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估算表、项目业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需出具的项目用地选址及耕地保护审查意见、资金管理单位出具的资金筹措审查意见、第六条相应决策层级的集体决策文件等资料。
(三)对列入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四)对确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提供项目相关决策材料报区发改局核准。
第八条 (节能审查)区委区政府决策实施的计划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编制节能专章,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项目业主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提出节能备案的申请,区发改局进行节能备案。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10000吨标准煤(不含)项目,项目业主编制节能报告,经评审后提出节能审查批复的申请,区发改局进行节能审查批复。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按规定由省发改委进行节能审查。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区发改局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六)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七)节能验收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并对验收内容、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验收报告应报项目区发改局存档备查。
第九条 (设计概算审批)项目审批后核定设计概算,经核定的设计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一)工程费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核定设计概算。
(二)工程费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评审中心评审设计概算,项目业主提出概算批复申请后,由区发改局核定设计概算。
第十条 (评审管理)区发改局委托区评审中心组织评审管理工作,评审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设计概算。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方案设计原则上达到国家相关部委规定的深度要求,项目业主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
(二)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3〕380号)等政策规定。
(三)设计概算: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由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其编制深度原则上达到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深度。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项目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其中,房屋建筑项目由区住建交局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及同步实施的附属设施项目由区公园城市局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区级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四)区发改局按规定程序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和设计概算的评审费用均纳入当年区政府年度预算资金计划统筹安排。
(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择优选择中介服务单位,鼓励选择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资格的中介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调整)项目调整包括:已决策的计划总投资、已立项审批的内容、已核定的设计概算、已审查通过的节能报告及其他事项。
(一)调整已决策的计划总投资、已立项审批的内容、已核定的设计概算。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重要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时序、投资调整(包括调增和调减)的,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第六条相应决策层级进行审定。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提出变更立项、概算变更申请,由区发改局按程序办理相关立项、概算调整手续。
(二)调整已审查的节能报告。因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调整后项目用能量,由项目业主提出变更申请,按程序办理固投项目节能调整手续。
(三)调整其他事项。除上述事项调整外符合要求的项目业主调整、项目延期或取消等其他事项确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的计划总投资按照第六条相应决策层级研究同意后,项目业主提出调整申请,区发改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第四章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范围)招标范围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执行。严禁拆分项目规避招标。加大对违规拆分项目的查处力度,严禁将依法应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严禁将附属工程直接发包而只对项目主体工程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三条 (交易地点)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采购等五类交易活动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全部进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 (不进行公开招标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下列项目。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具备法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条件,履行项目不招标、邀请招标方式核准手续时,应具体说明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法定理由。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要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活动必须满足法定招标条件后方能组织实施,其中经区政府决策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实行费率招标。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提前发布招标计划,持续开展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不断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
第十六条 (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具备项目自行招标能力的,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暂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按相关规定委托招标。经区政府授权承担代理建设单位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应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最高投标限价)项目业主或代理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经核定的设计概算中相应部分的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等现行规定编制。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所需的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时,不得将总承包资质范围中已包含的专业工程作为招标的附加资质条件。
(三)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当符合本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从项目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提出业绩要求。
(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项目施工、设备采购若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其中报价得分权重不得低于60%。
第十九条 (招标监督)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落实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我区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区住建交局等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负责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招标文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区住建交局等区级行业部门作为招标人的由区发改局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及评标复核)
(一)区发改局负责受理项目规避招标、招标方式、信息公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查处;区住建交局等区级行业部门负责受理招标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及查处。区住建交局等区级行业部门作为招标人的,由区发改局受理投诉并查处。
(二)需要对招标投标活动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记分、处理(处罚)、召回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等,由区住建交局等区级行业部门进行调查提出明确意见后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做好〈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1〕505号)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示公告)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公告等必须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
第二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条款,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按规定足额收取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
(一)施工履约保证金按不超过中标价(或合同价)的10%收取。
(二)勘察、设计、监理、货物按不超过中标价(或合同价)的10%收取。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及管理)
(一)合同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违背。
(二)落实农民工保障制度。项目业主应在合同中制定相应措施,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三)规范合同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等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施工总承包中以暂估价列入的部分,如果超过招标限额,暂估部分需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不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调价)、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以及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工程量偏差、现场签证等为保证工程整体功能必须变化更改而引起合同金额增减的事项。工程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工程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二)涉及区委区政府决策的工程内容增减变化;
(三)其他合理原因引起的改变。
第二十五条 (管理范围)最高投标限价在40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纳入本办法工程变更管理。
最高投标限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的工程变更,项目业主或代理建设单位应按内部制定的变更管理办法履行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报送单位)由区政府授权的代理建设单位负责报送,无代理建设单位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报送。
第二十七条 (制定办法)项目业主和代理建设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并严格遵照执行。区级部门制定的本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局备案;区属国有企业制定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须报区国资和金融局审查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变更要求)工程变更管理按照“三重一大”相关要求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变更报送单位应严格履行变更手续,从严工程变更管理,不得故意肢解规避程序,确保节省建设资金,保护国家利益。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范围、内容和规模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功能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提出的变更,须明确变更项目的原因、范围、标准、质量要求等内容,并出具正式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变更计价原则)变更计价原则应参照现行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执行以下原则。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原中标单价;当该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加超过15%时,超过15%以外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调低办法可参照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具体调整办法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参照类似项目中标单价。类似项目为现工作项目与原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相比仅为材料发生变化,工作内容及其他项目特征相同。调整办法为原综合单价的基础上调整材料费价差。
(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依据合同、计价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相关定额等资料重新组价,并参照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
第三十条 (变更程序)
(一)变更增加金额累计未超过暂列金的管理程序。
1. 一次性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代建业主)论证后自主决策实施。变更完成后3个月内将变更资料报区发改局备案。
2. 一次性变更金额50万元(含)以上且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代建业主)论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变更完成后3个月内将变更资料报区发改局备案。
3. 一次性变更金额在400万元(含)及以上且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代建业主)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过控等单位及相关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会审,形成会审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项目分管区领导专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变更完成后3个月内将变更资料报区发改局备案。
4. 一次性变更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履行会审和审查程序后经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核同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变更完成后3个月内将变更资料报区发改局备案。
(二)变更增加金额累计超过暂列金的管理程序。
项目业主(代建业主)须梳理前期所有变更情况形成项目变更自查报告。一次性变更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业主(代建业主)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过控等单位及相关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会审,形成会审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一次性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履行会审和审查程序并经项目分管区领导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一次性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含)及以上的,履行会审和审查程序并经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变更完成后3个月内将变更资料报区发改局备案。
(三)变更增加后工程费超过概算批复中相应费用的,按照第十一条相应程序办理审批调整手续后组织实施。
(四)本章节中“一次性变更”是指由一项变更事由导致的工程变更。
第六章 工程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项目业主、代理建设单位应落实内部审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制度,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结(决)算等重点环节的内部审计,并及时归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审计)区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加强对项目业主、代理建设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会监督)属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示范围的项目,项目业主及相关审批部门按照要求在相关网站、平台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审批信息等信息;项目业主或代理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区级房建、市政、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进度信息网上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上各信息应在形成后及时录入,确保项目信息及时、准确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部门监督)区发改局、区住建交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监管体系,切实做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一)承包商的使用及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承包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对其履约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出现违约和失信情形时,应将有关情况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档案管理)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备查。
第三十七条 (责任追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代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管理,做好投资控制。区级纪检监察、组织、巡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监督、指导及问责,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
(一)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2. 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3. 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三)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方式。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区政府确定。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五)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六)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其他说明)
(一)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公开公平公正按照相关规定择优选择承包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的,项目业主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三)区属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实施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企业项目备案制管理。工程费在公开招标限额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委托区评审中心评审设计概算,评审费用由项目业主据实支付。
(四)有关单位(部门)认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 (施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武府发〔2020〕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后,国家、省、市如新出台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政策性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解释)本办法由区发改局会同区住建交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