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荆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荆州市 适用领域: 投资并购
生效日期: 2024/08/08 颁布日期: 2024/08/07
颁布机构: 荆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荆州市
适用领域: 投资并购
生效日期: 2024/08/08
颁布日期: 2024/08/07


荆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大财政体系建设,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绩效管理要求,扩大有效投资,形成有效资产,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712号)、《省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和《荆州市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市属国有企业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决策、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政府投资条例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81号)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属于政府支出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一律不安排政府支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和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管理要求,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预算评审、招投标、施工、结(决)算审核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阶段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法落实项目代建制、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重大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项目办)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统筹和协调督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审计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和城市更新(市政、房建等)、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等)、水利湖泊(水利设施等)、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林业生态、自然资源监测管护、生态修复、国土整治、地灾防治等)、生态环境(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农业农村(高标准农田、村庄治理、渔业设施等)、文化旅游(文物保护修复等)、数据(智慧城市、信息化等)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行业统筹调度;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入统、验收和运营等具体事务。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 发改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依托湖北省投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平台分类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库、储备库、实施库。已纳入实施库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发生变化,或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资金不能落实的,需重新开展财力论证,论证通过后纳入实施库。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遵循“问据、问由、问源、问效"要求,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实行“ABC"分类管理。

  (一)“A"类项目是指纳入国家和省规划纲要、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战略规划纲要,市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实施的项目。

  (二)“B"类项目是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作用明显,有明确政策支持,资金来源明确,预期效益好的项目。

  (三)“C"类项目是指资金来源尚不明确,要素承载力不足,建设紧迫性还需进一步论证,纳入储备,暂不实施的项目。

  第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从实施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形成,优先选择续建项目、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中央和省投资配套项目。纳入以前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本年度仍有建设任务的项目,应编入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第九条 政府投资计划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编制:

  (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从实施库中选择合适的项目,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向市政府项目办申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二)市政府项目办对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计划进行审核,商发改、财政等部门编制完成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三)市政府项目办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按程序报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审议批准,批准后市政府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等,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府项目办会同财政部门预审后,报市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策划管控,严格落实投资决策主体责任和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项目策划内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凡涉及项目策划、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规划设计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等),应当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进行编写,以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编写大纲中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真实、准确地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提供勘察设计服务的单位应当加强与项目单位沟通衔接,扎实开展实地踏勘和分析论证,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增强项目勘察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和专业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条件等进行限额设计,严禁过度设计、豪华设计和超标准设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进行论证,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评估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部门要求组织开展项目评估咨询活动。评估咨询成果应当如实反映专家评估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为委托部门作出科学准确的批复意见提供依据。专家在评估时,应当重点审查项目实施必要性、经济技术可行性、建设规模和条件可靠性等,尤其是对工程造价要严格审核把关。专家评估意见应当翔实、量化、可操作,不得进行“模糊化"处理,并在确认意见时逐一说明评估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容、标准、规模和投资额进行设计;预算编制应依据现行的计价规范(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等)、消耗量定额、市场价格和费用标准等,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逐级(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程序完成后,向财政部门报送施工图和预算,进行总投资预算评审。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预算报审;确需分段报审的,分段报审合计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未批复初步设计和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不得进行预算评审;财政部门在受理施工图和预算时,应加强与已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一致性审查,确保初步设计控制施工图设计,概算控制预算。对突破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不予评审,并说明理由。

  无需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直接编制工程预算报审。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有漏项和新增项。市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根据有关招标材料,受理项目进场并提供交易平台服务。未开展预算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九条 简化部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一)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且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申报中央、省政策性资金的项目,按照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资金未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施工,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因项目单位擅自开工建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等风险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使用代建制,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或委托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作为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项目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根据代建合同履行项目单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支付证书作为申报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支付程序要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严禁超概算、超预算、超合同、超范围、超进度支付项目资金。已拨付资金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项目工程变更与预算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项目单位办理资金支付时,隐瞒变更未审批情况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项目单位和负责人责任,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由财政部门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部门预算项目经费中扣回。对于建设条件简单、明晰的分部工程,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增加投资规模。除因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外,应先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再履行工程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先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向变更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交通、水利、数据、住房和城市更新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交通、水利、信息化、城建项目的变更审批。

  (一)累计变更后预估项目总金额超过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单位应重新论证项目的可行性,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启动概算调整程序。

  (二)累计变更后预估项目总金额超过财政评审金额但不超过投资概算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论证后出具批复意见。

  (三)累计变更后预估项目总金额超过合同中标价但不超过财政评审金额的,由项目单位报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将工程变更预算书送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审核并出具预算变更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报工程变更审批部门确认并先行处险。后期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六章 项目概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应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一)发改部门依法履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概算调整。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的审核、投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财务活动监督、项目绩效评价以及施工图预算 (招标控制价) 评审、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预算评审、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等工作。其中,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中发现可疑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据经本级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项目审计计划组织开展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同时加强对第三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违规超概算问题查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

  (四)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内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委托第三方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对超概项目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确认;负责分析超概原因、划分超概责任,并报市政府确认后,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引起超概问题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系统内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情况书面告知发改、财政等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六)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和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和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对未严格履行概算监督责任的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扣减服务费,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七)实行代建制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代建单位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不得纵容项目单位的违规超概算行为。

  (八)设计单位应依照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设计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九)评估单位应依据有关建设标准和取费依据,加强对项目比选方案、施工工艺、投资概算等审核,出具评估报告。

  (十)监理单位应依照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十一)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

  第三十条 发改部门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批复调整概算。其中:

  (一)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实行严格审核程序,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采购第三方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后再由发改部门进行委托评估。

  (二)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核定概算5%∽10%的实行普通审核程序,由发改部门委托评审后调整概算。

  (三)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5%及以下的且超概算资金少于500万元的项目实行简易审核程序,发改部门可直接根据审计报告作为批复调整概算的依据,且不再进行委托评估;如不能提供审计报告则委托评估后调整概算。

  聘有全过程造价审计单位的项目可以直接使用造价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其中合同期一年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过程结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2个月内编制竣工结算报告提交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2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竣工结算后1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提交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6个月内批复。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管理维护单位在接收资产30日内按照估计价值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资产管理维护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资产调账。

 第八章 项目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效投资"要求,加强全过程跟踪问效,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对项目的概算执行率、按时决算率、功能建设达标率、供给能力利用率、成本控制率等进行全面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优化项目设置、完善项目管理、安排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六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承担绩效评价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独立自主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按时间要求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承担或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项目办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督办。严格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依法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社会稳定风险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