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1/08 |
颁布日期: |
2006/01/08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01/08 |
颁布日期: |
2006/01/08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新环自发[2006]7号)
各相关评价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5】107号)以及“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5】186号),避免突发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确保我区水环境安全,我局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尤其是煤矿开发的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管理,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评价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第30号令,2005年11月23日发布),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编制好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预审,经我局负责审批的处室出具或提出预审意见后,评价单位方可依据预审意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我局不予受理。
三、评价单位在依据预审意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在项目区环境监测的基础上,认真分析项目开发对水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给出客观明确的评价结论。尤其在水环境敏感区,应明确矿井排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去向、排放量和排放水质,认真分析矿井排水和生活污水可能对河流等水源地的直接影响或潜在威胁,对水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确保项目区的水环境安全。评价单位在编制环评文件时应附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矿井排水、生活污水水质监测原始报告单。评价单位对环境影响的评价结论负责。
四、今后编制的环评文件中必须编制环境风险评价专篇,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认真落实相关措施及设施,将相应投入纳入环境保护投资。
请你们按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我局也将加大审批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二○○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