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05/07 |
颁布日期: |
2009/05/07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9/05/07 |
颁布日期: |
2009/05/07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新环监发〔2009〕1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已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即日起试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1)中的建设项目。
(二)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自治区境内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2)中的建设项目。
(二)由各地(州、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参照本规定,提出本辖区分级审批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八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九条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人群聚居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富营养化水域。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和分级审批目录,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调整、变化,做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目录中没有明确规定且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2、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注:本目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件1: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09年本)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水利
水库
渠道改造
涉及环境敏感区;库容1000万m3及以上;大型水库除险加固。
新建引水干渠长度10km及以上。
(二)能源
电力
煤炭
石油
天然气
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水电站。
输变电:220、330、500千伏交流输变电工程。
采用背压机组的燃煤热电站。
垃圾焚烧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综合利用发电、地热发电。
脱硫、脱硝等环保工程。
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煤炭开采及配套洗选煤项目;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开采及配套洗选煤项目;属自治区核准或者备案的洗选煤项目。
煤炭液化、气化和煤层气开发。
除冶金焦以外的焦炭(含半焦)、煤焦油项目。
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煤炭储存、集运。
改扩建油田开发项目;年产100万吨以下新油田开发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输油管网,跨地(州、市)行政区的输油管网;50公里及以上输油管线。
原油储存设施。
气田改扩建;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下的新气田开发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5亿立方米以下输气管网;跨地(州、市)行政区域输气管网;50公里及以上输油管线。
进口和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三)交通
铁路
公路
民航 1000米以上独立隧道及桥梁项目。
区内100公里以下新建(含增建)项目;改扩建项目。
西部开发干线公路;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公路;三级及以上公路;里程50千米及以上公路;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改扩建的民用机场项目。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
(五)冶金有色
钢铁
其它黑色金属
有色金属
稀土
黄金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铁合金冶炼项目;轧钢项目。
矿山开发和冶炼。
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有色金属矿山开发项目;不新增生产能力的铜、铅、锌冶炼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它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日采选矿石 500 吨以下黄金项目。
(六)非金属矿采
选及制品制造
建材
其他
水泥熟料生产;日产500吨及以上的玻璃生产线;年产3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项目;陶瓷制品。
化学矿采选;采盐;年产5000吨及以上岩棉;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产开发;石墨、碳素项目。
(七)化工石化
石化
化工
不新增生产能力的炼油改造项目;年产20万吨以下的乙烯改扩建项目;其它石化项目。
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液氯;氯乙烯、聚氯乙烯。
电石;纯碱。
化学制药,含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农药。
除复合肥以外的化肥项目。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有机涂料、化学染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食品添加剂;日用化学品制造;生物及生化制品制造。
(八)机械
交通运输设备
船舶
其他:
除新建汽车整车以外的交通运输设备整装项目及其它机械整装项目。
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九)轻工
纺织、化纤 年产 10 万吨以下纸浆项目。
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制糖,制盐,番茄酱、果品制酱及原汁饮料。
制革和毛皮鞣质。
年屠宰10万头畜类(或100万只禽类)及以上规模屠宰场。
调味品、发酵品制造;新建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翻新。
化学纤维制造;日产 300 吨及以上聚酯项目;亚麻项目;含洗毛、染整、脱胶工段和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纺织品制造;棉浆粕项目。
(十)城建 煤气生产;锅炉总容量65t/h及以上的热力生产;地热供热。
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置。
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及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
城市轨道交通。
(十一)社会事业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的建设项目。
缆车、索道建设和涉及敏感区或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其它旅游开发项目及资源保护项目。
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影视基地建设。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水上运动中心。
新建研发基地。
(十二)农、林、牧、渔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田改造项目、农产品基地项目;年存栏量折合5000羊单位及以上围栏养殖项目。
(十三)辐射 除铀(钍)矿以外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广播电台、差转台;雷达、无线通讯,移动通讯基站。
(十四)其他 未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新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
注:表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件2:
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09年本)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水利
水库
渠道改造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库容1000万m3以下;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
引水干渠长度10km以下;老渠改造。
农田水利工程。
(二)能源
电力
煤炭
石油
天然气
水电站: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1000千瓦以下非抽水蓄能电站。
220千伏以下(不含220kv)交流输变电工程。
洗选煤项目(除自治区级以上核准或备案的);型煤、水煤浆生产。
本地(州、市)行政辖区内煤炭储存、集运。
本地(州、市)行政辖区内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输油管网,油田内集输管网;成品油的储存设施。
本地(州、市)行政辖区内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输气管网、气田内集输管网和接收、储运设施,以及加气站。
(三)交通
公路
农村公路项目;辖区内不跨区域、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三级以下公路及农村公路。
(四)信息产业 一般电信基础设施。一般邮政基础设施。
(五)冶金有色 金属制品的压延加工、铸造。
(六)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水泥粉磨、搅拌站;及水泥制品。
日产500吨以下的玻璃生产线;年产3万吨以下玻璃纤维项目。
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及轻质建材制造。
年产5000吨以下岩棉。
石灰和石膏制造。
土砂石开采。
(七)化工 复合肥生产。
无机涂料,水处理剂。
不含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饲料添加剂;农药制剂分装、复配;单纯化学品混合、分装。
(八)机械
交通运输设备
非整装机械设备的制造和加工。
(九)轻工 粮食、饲料及植物油加工。
年屠宰10万头畜类(或100万只禽类)以下规模屠宰场;肉禽类、蛋品、水产品、乳制品加工及其他食品制造。
非原汁饮料,酒精饮料及单纯勾兑的酒类制造。
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再生纸;纸制品;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塑料制品制造;工艺品制造。
不含制革、毛皮鞣质的皮革、毛皮、羽绒加工;不含洗毛、染整、脱胶工段和不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纺织品制造。
服装、鞋业制造。
(十)城建 城市天然气供应;锅炉总容量65t/h以下的热力生产;热力供应。
管网建设;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生活垃圾集中运转站;城镇粪便处理;城镇河道和城镇湖泊整治;纯净水、矿泉水生产。
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等。
市政道路。
(十一)社会事业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项目和资源保护项目。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医院、专科防治所(站);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站(所)、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福利院;动物医院。
非新建研发基地。
体育场,体育馆,射击场;展览馆,档案馆,纪念馆;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
胶片洗印厂,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洗浴场所;一般社区服务设施。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长途客运站;加油站,加气站;洗车场,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殡仪馆,陵园,公墓等。
(十二)农、林、牧、渔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田改造项目、农产品基地项目;非原料林基地;防沙治沙工程;年存栏量折合5000羊单位以下的围栏养殖。
(十三)地质勘查 基础地质勘查,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矿产地质勘查。(不含开发、生产)
(十四)辐射 V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
注:表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