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7/07/27 |
颁布日期: |
2007/07/27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7/07/27 |
颁布日期: |
2007/07/27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环监发〔2007〕264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特制定了《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各地州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附件: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
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产业合理布局、有效地防止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环保局审查和审批权限内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三、规划环评的环境管理程序包括受理、评价、评估、审查、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包括受理、评价、评估、审批、监督实施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拟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执行“三同时”制度,并按以下要求和步骤开展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研阶段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环评。实行审批和核准的项目应在审批、核准前完成环评文件的审批或审查,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在备案后、开工前完成环评文件的审批或审查。
(二)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完成后,要委托自治区级环境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在完成评估及评价文件修改后,建设单位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交修改后的评价文件、评估意见、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级)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初审意见等提请自治区环保局给予审批(审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直接向自治区环保局提出审批的申请。
(三)在项目审批和验收时,要把总量控制和“以新带老”削减主要污染物作为必要条件。通过“上大压小”、“以新带老”、“区域削减”等手段,力争新上项目二氧化硫和COD的排放增加量不大于削减量,做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和削减。
对没有按自治区总量控制计划实施减排工程的地区,采取限批措施,暂停审批该地区新上的建设项目;对没有完成总量控制计划的企业,限批其新、扩、改建项目。
(四)按照环评及审批文件的规定内容,环境保护措施、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如建设内容发生变更,在变更前应向自治区环保局报告,并征得同意。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五)在试生产前应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交试生产报告和环境保护措施和设施情况,得到批复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
(六)在试生产三个月内应委托自治区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并向自治区环保局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提请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没有达到环评批复要求则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以及工业园区规划,其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按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执行。专项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受理专项规划和园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六、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严格执行自治区环保局公文受理程序。按照处室分工,各有关处室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
(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执行一般公文程序。
(二)负责办理环评审批的处室应按照《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受理条件和受理期限规定》以及《环评批复内容要求》出具批复意见。
(三)办理审批环评的处室收到建设单位报批的评价和评估文件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根据评价文件、评估意见和下一级环保局的意见按照“环评批复文件基本要求”草拟批复文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签发后依公文程序向建设单位回复文件,并抄送至项目区各级环保局和有关部门及受委托进行环境监察的环境监察部门。
对于下列范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分管局领导提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自治区级重点专项规划和自治区以上级工业园区规划;
2、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或重大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
3、选址在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等环境特殊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受理、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必须在自治区环保局网站上进行为期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属于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需要进行听证会的项目,要按照听证程序组织进行听证会。
(五)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会签制度。涉及未批先建,边建边批项目的环评审批,以及建设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应联系负责污染控制的处室会签(或参会)。涉及规划环评的审查,以及需从自治区直接掌握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中分配给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应联系负责污染控制和总量控制计划的处室会签(或参会),会签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遇有疑义或有其它问题涉及多个处室职责的,由分管局领导召集有关处室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七、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环评文件评估委托并正式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限(报告书20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评估,依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评估基本要求”出具评估意见,并对出具的评估意见的结论和质量负责。
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组织验收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办理审批环评的处室应按照有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督促和组织已建成投产项目的验收,并草拟验收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签发后以公文程序按照环评批复发送范围发送。
(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机构应按照有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实施监测和出具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并对监测、调查结论和质量负责。
九、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负责。对未能履行环保义务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规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对项目未进行或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单位,自治区环保局将不再受理其后续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申请。
十、各级环保局有义务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执行环境评价情况和“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现象依据有关法规和程序进行查处。受自治区环保局委托对建设项目“环评”落实情况和“三同时”进行监督的环保局或环境监察部门应依照“建设项目实施环评监督办法”进行有效监督,并向委托部门按委托要求提交监督情况报告。受委托的环保局或环境监察部门负有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监督的责任。
十一、参加本局系统各级单位组织或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评审查、环境评估、竣工环保验收等各类会议的工作人员,均不得以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等形式和其它名义接受现金或礼品。
十二、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监督、评估、监测和验收有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和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接受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的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等各种报酬和服务。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局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办法,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受理条件
和受理期限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受理条件及受理时限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报批的申请;
2、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文字版一式2份;
3、由自治区级环境评估机构出具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意见;
4、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级)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初审意见;
5、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级)或六家中央管理电力企业集团出具的关于建设项目污染物新增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确认文件或总量控制计划;
6、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进行公众参与工作的情况说明;
7、建设项目如位于规划的工业园区内,还应当提交所在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批复文件;
8、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备案文件;
自上述材料齐备之日起,自治区环保局将在40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受理条件和受理期限,参照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
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条件及受理期限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3、自治区环境监察机构或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级)出具的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察报告;
4、自治区环保局对该项目试生产的批复文件;
5、建设项目在公示期间的意见汇总及反馈说明材料;
自上述材料齐备之日起,自治区环保局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附件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基本要求
为规范、统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提高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制定本要求。
一、批复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对拟建项目环境和有关法规、政策可行性论证,其评价报告和对该报告的咨询评估意见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和草拟批复意见的基本依据。
二、批复的基本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规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应就以下内容做出批复:
(一)同意建设的具体内容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具体地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配套工程及其规模等建设内容。
(二)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指标
排污类项目主要包括:污染物的具体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具体执行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情况及来源、“三废”综合利用率、措施达到的指标、以及限制对环境影响的要求和达到的指标。
影响生态环境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永久和临时改变原有地貌、植被的面积和位置,保护措施的位置、数量及指标,恢复时限和达到的状态,其他防止和减缓影响的要求和指标。
建设、投产前及投产后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规的要求。
三、批复文件草拟的基本要求
批复文件提交局分管领导签发前,必须经处室领导认真审阅并签署意见。要求文件内容客观、条理清楚、文字简洁、意见明确和表述准确,并具有可核查性。批复文件的基本格式为:批复的依据;同意建设的内容;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指标。
附件三: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基本要求
为了明确职责,规范和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评估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要求。
一、评估工作基本要求
(一)环境工程评估机构受业主(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呈报单位)的委托,开展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工作。
(二)为了落实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估原则,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率,环境工程评估机构应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和办事程序。
(三)环境工程评估机构在接受业主委托并正式受理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评估,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报告。报告书评估时限为20个工作日,报告表评估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技术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为了便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主要环境问题、防治对策和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①项目名称及地理位置。②建设规模及主要工程内容。③主要工艺及设备。④产污环节。⑤特征污染物及污染源强。⑥污染物处理及排放方式。
(二)周围环境现状
从环境影响受体的角度描述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自然、社会环境、环境质量现状。包括:①地形、地貌特征。②气象特征。②空气环境质量现状。③水环境质量现状。④声环境质量现状。⑤生态环境现状。⑥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三)主要环境问题
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对不同环境要素产生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当地的主要环境问题,项目实施是否加重这些环境影响问题。
(四)工程拟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
针对产生的环境问题,一一对应的工程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②水污染防治措施。③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④固体废物处置等污染防治措施。⑤防止生态破坏和恢复措施。
(五)项目的环境可行性
①是否符合产业政策。②选址(选线)是否符合当地的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规划。③清洁生产水平是否符合相关要求。④污染防治、回收、利用措施技术等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可靠;生态环境减缓、恢复、补偿措施是否可行。⑤是否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⑥是否满足总量控制要求。⑦公众参与的形式和内容是否满足相关要求。⑧总体评估项目是否具有环境可行性。
(六)报告书(表)编制质量
整体评价:报告内容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工程概况和环境状况介绍是否清楚,工程分析是否详尽,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可行,评价结论是否可信,评价结论是否客观、可信、可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七)对报告书(表)的修改意见
对报告书(表)存在的问题逐一客观地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八)对项目审批的建议
①建议在审批时应注意的问题和附加条件;
②工程设计与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三、不断提高和完善评估质量
环境工程评估评估机构应不断研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要求,规范、提高评估质量,适时完善评估意见。自治区环保局有关处室应根据环境管理及审批要求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及时向评估机构反馈提高和完善评估意见的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