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9/20 |
颁布日期: |
2004/09/20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9/20 |
颁布日期: |
2004/09/20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属企业(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是我省各行业的排头兵,在全省国有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搞好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重特大事故仍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管理,增加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一)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党政工团各方面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制度,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省属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以及《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企业安全生产约束机制和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省属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省属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晋政发[2004]14号)和《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4]15号)精神,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民用爆破器材、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治。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六)省属企业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法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省属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按照销售收入或产品产量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七)省属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八)省属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
(九)省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职责,强化对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省公安、建设、交通、水利、质监、环保、旅游、卫生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属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与考核工作,对省属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职业病防治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二)省安全监管局具体负责省属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依法监督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考核;依法对省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对省属煤矿、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组织省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排查;组织、指导、监督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省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对省属煤炭企业生产安全实施管理,承担省属煤炭工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负责省属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省属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落实。
(三)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四)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171号令和172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省、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设在各市的有关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省属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控股公司和主业的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的省属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市其它部门监督的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三、做好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省属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省属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安监局。
(三)省属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