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22/12/26 颁布日期: 2022/12/26
颁布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22/12/26
颁布日期: 2022/12/26

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水污染物入河管控,促进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全省设国考断面河流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确定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推进全省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设国考断面河流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2025年底前,建成政策比较完备、管理比较高效、技术比较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

  二、开展排查溯源

  (一)全面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各市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不缺不漏”的要求,对本地区设国考断面河流入河排污口开展“拉网式”踏勘排查,运用无人机遥感航测、水下机器人等科技手段,全面摸清掌握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溯源排污单位,查明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各市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本地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压实辖区县(市、区)和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溯源摸清本地区入河排污口,制定入河排污口清单,建立台账,系统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二)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各市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排查溯源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各市政府要组织辖区县(市、区)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市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各市要于2023年底前全面查明本地区入河排污口底数,明确责任主体,确保不重不漏。

  三、实施分类整治

  (三)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其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其他排口等五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四)严格入河排污口整治。各市政府要督促辖区县(市、区)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遵循“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强化截污治污,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整治工作,要标本兼治,安全有序进行,不得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帮扶指导。各市应督促辖区县(市、区)按照入河排污口及责任主体清单,逐一明确整治措施,设置整治期限,建立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整治工作应与黑臭水体整治、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排查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安排、一体推进。

  (五)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坚决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六)清理合并一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应由市级(或县级)住建(城管、市政)部门予以清理合并,生活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化治理进程,通过建设带保温措施的人工潜流湿地等措施,进一步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提升到地表水三类水质。对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溢流口实行精准管理,加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实时监控。建设出水口闸阀,实行汛期打开、非汛期封堵,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工业及其他园区或开发区内各类工业企业要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限期清理合并为一个排污口和一个雨洪排口,各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后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两个入河排污口(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和一个雨洪排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清理合并后仍确有必要保留其他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的,应按照审核权限,全部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汾河流域新建工业企业生产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已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应当逐步退出。其他地区已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经评估认定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纳管企业污水依法限期退出污水管网。

  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要结合实际实施分类整治。对于城镇周边的农村生活污水,鼓励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对于村庄人口少、污水日产生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村庄,鼓励采用罐车收集转运;对于村庄人口较为集聚、污水日产生量大于500立方米的村庄,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技术,统一设置一个入河排污口。严禁大中型灌区农田灌溉退水直排入河,鼓励通过建设生态沟渠、稳定塘、人工湿地等设施,进行储蓄净化,重复用于农灌。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七)规范整治一批。各市政府督促辖区县(市、区)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入河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规定,结合附表各类型入河排污口代码,对管辖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命名及编码,加强入河排污口档案建设,敦促责任主体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四、严格监督管理

  (八)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各类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明确核实入河排污口位置、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提出对水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

  (九)严格设置审核。按照各市政府对本地区水环境质量负主体责任的原则,除属国家设置审核权限的入河排污口外,省内其余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均由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当同步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各市生态环境局应统筹考虑本地区水环境容量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管理要求,从严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加强焦化、化工类工业企业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推动厂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外排,推进化工园区废水循环利用实现零排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口设置审核、备案信息。

  (十)加强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要重点查处在排查整治工作中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等行为。不断健全完善入河排污口监测体系,定期通报入河排污口超标排放情况。各市县政府根据入河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建(城管、市政)、农业农村、工信、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等措施,依法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开展水质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十一)严格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入河排污口,借雨天偷排偷倒等逃避监督管理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十二)建设信息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建立全省跨市域河流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平台,各市对本地区内的其他河流加强信息化、智慧化监管,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构建“排污单位—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链条式可视化监管平台,提升水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市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各市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共同推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各市县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

  (十四)加强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级河长巡河监督检查作用,切实监管入河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进度缓慢、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相关市县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排查整治目标,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

  (十五)加强科技支撑。综合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热成像、管线排查等各类技术手段,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提供技术保障。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环境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入河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研究构建排污单位—入河排污口—水质断面“三位一体”的管控体系,为科学、精准推动全省水环境质量提升提供科技支撑。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加强宣传,依法公开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宣传、表扬正面典型,约谈、曝光负面典型。完善入河排污口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按照相关规定限期办理群众投诉举报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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