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商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商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强化大气污染源头治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中心城市及县城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倾倒、中转、消纳、利用、回填等处置活动。从事建筑沙石、砖瓦、灰浆等散装建筑材料的运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隧道、涵洞、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工程渣土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消纳场,是指对不可再生利用的建筑垃圾采取填埋等无害化处理措施的场所。
第四条 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做好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住建、资源、环境、交通、发改(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七条 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原则。
第八条 政府鼓励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