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发[2021]26号
商州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对《商洛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办法》(商政办发〔2020〕32号)同时废止。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3日
商洛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中心城市建成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有关生活垃圾分类体系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推动、行业主导、属地管理、示范带动、全民参与、先易后难的原则,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中心城市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七条 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城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商州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城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