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颁布机构: |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20/12/03 |
颁布日期: |
2020/12/03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20/12/03 |
颁布日期: |
2020/12/03 |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甘环执法发〔2020〕30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统筹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实施《清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职责,对列入《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具体实施时要严格对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综合判断,不得随意放宽或变更适用条件。各地已按规定流程审批备案并正式公布的本地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可继续实施。各地也可在不违背《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出台本地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得擅自降低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及《清单》适用条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将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严格规范适用程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前确定违法行为符合《清单》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程序审批后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见附件2),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按要求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经核查,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适用《清单》,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后确定违法行为符合《清单》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可以通过案件集体审议的形式记录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过程,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好有关案卷资料的整理归档,确保有据可查。
三、依法实施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使用“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裁量,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规则和基准将在修订《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时予以明确。
附件:1.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