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甘肃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1/11/11 |
颁布日期: |
2011/11/11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1/11/11 |
颁布日期: |
2011/11/11 |
(甘政办发〔2011〕26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施行工作。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认真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等重要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的规范和全面的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其基本精神,准确理解其重要内涵,正确把握其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于近期举办《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中学习。省政府法制办要举办师资和骨干培训班,为各地、各部门培养师资骨干力量。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本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中负责实施行政强制工作的人员及其法制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系统轮训,使其做到“原则熟悉、法条熟知、程序熟练”,并能够在执法工作中正确运用。
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强制法》,使其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照这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抓紧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自己制定执行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依法及时申请制定地方性法规。属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11月底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属于有关市州政府规章和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按备案审查程序报相应的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于2011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凡是没有公布且继续实施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严格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各地、各部门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现行各类实施行政强制的机构进行清理。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
要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取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各部门要于2011年11月底前将清理规范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行政强制法》施行前,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强制实施机构和具备行政强制实施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对确定保留的行政强制实施机构,要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确保《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不断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
《行政强制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制定具体程序和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必须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切实加强对贯彻《行政强制法》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将《行政强制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甘肃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2011年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的通知》(甘依法发〔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业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切实为《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专业性强,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也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做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切实担负起作为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
各地、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并于2011年12月底前将具体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