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

颁布机构: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5/10/27 颁布日期: 2015/10/27
颁布机构: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5/10/27
颁布日期: 2015/10/27
江苏煤矿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促进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及煤矿企业(以下统称为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要结合煤矿企业的自身特点,确定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生产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第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要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安全承诺,每年年初要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认可的安全生产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 ,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确保证照齐全有效,依法办矿,合法生产。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五落实五到位”。   (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六)依法保障安全投入,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和保障能力,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考核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检查考核,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向从业人员通报。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自觉接受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应当承诺的和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煤矿企业每年年初向属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承诺的考核奖惩制度,建立日常考核记录,并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严格考核奖惩。   第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度与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年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及完成安全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煤矿企业履行安全承诺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每半年对煤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情况组织一次抽查。发现煤矿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的责令其立即进行改正,情节严重的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煤矿企业要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体、宣传橱窗等形式,向社会和职工公开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内容,保障企业员工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调动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自觉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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