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监管的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2/11 |
颁布日期: |
2012/12/11 |
颁布机构: |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2/11 |
颁布日期: |
2012/12/11 |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监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煤安〔2012〕7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监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有关要求,在安全标志认证工作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监管的暂行规定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2年12月11日
附件: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监管的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矿用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的安全性能,从源头上消除矿山装备的安全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矿用安标产品生产企业、负责矿用产品安标认证监管的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处室、江苏省煤矿机械工业协会、在江苏省参与安标评审的所有安标评审员。
第四条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处负责江苏省境内矿用产品安标认证的监管工作,为便于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江苏省煤矿机械工业协会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矿用产品生产企业职责
第五条 初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企业,在申请材料报送安标中心的同时,应将企业基本情况及产品明细报送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便于联系工作或核实企业情况。
第六条 首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或新产品首次取得安标证书的企业,应在获得安标证书的30日内向省局备案。备案的实施细则由江苏省煤矿机械工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企业地址、名称、法人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及时将变动后的基本情况报送省局,省局对企业的安标申请签署核准意见。
第八条 企业因故停产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国家安标中心和省局停产的原因和时段,并不得在该时段内生产安标产品。省局将商安标中心不在该时段内对企业安排评审任务。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申办产品安全标志,申办过程中应主动配合安标中心及有关检验机构的审查和检验;中止生产时应及时通知安标中心注销所获得的安标证书。
第十条 企业有权对评审员、检验机构、安标中心以及省局监督员的违规行为向省局提出申诉。企业有义务对安标评审组成员到企业现场的工作和生活给予配合和照顾。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责
第十一条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赋予的职责对江苏省境内矿用产品生产企业的安标认证过程实施监督、协调、并提出建议和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省局对安标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安全标志产品的各类技术评审过程的合法公正性实施监督。
二、根据煤矿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投诉,通知安标中心进行调查取证或监督评审,并对过程实施监督。
三、接到对企业的违法事实举报投诉后,移交地方工商、质监、环保、安监等部门对企业实施执法检查;如违法事实成立,通知安标中心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企业首次评审前或企业发生第七条所述的重大变动时,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五、安标中心需要省局配合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时。
六、因安全产品故障造成安全事故后,配合安标中心对产品故障原因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在安标现场评审时,省局所派监督员在下列特殊情况下,有权做出中止评审决定:
一、评审员未按规定到现场进行评审;
二、企业拒绝评审组成员进入企业现场评审;
三、评审组成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四、评审员和企业有重大利益关系,且评审过程有严重舞弊行为;
五、企业严重违法,且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六、评审组所有成员认为应该中止评审的其他情况。
监督员做出决定必须有旁证或物证,并应及时将决定及证据通知安标中心,如安标中心有疑义,在不影响决定执行的情况下,由国家总局相关部门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四条 省局在对煤矿使用安标产品进行执法监察时,应收集产品现场使用性能的相关信息,接受煤矿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并据此联系安标中心对有关企业进行调查取证或监督评审。
第十五条 省局主动接受社会对安标产品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根据违法性质将证据移交地方工商、质监、安监、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如违法事实成立,通知安标中心撤销原有的证书,无安标证书的企业记录在案。省局将对上述违法企业今后的安标申请签署否决意见。
第十六条 省局接受安标产品生产企业对评审员、检验机构、安标中心及省局监督员的实名申诉。对评审员和检验机构的申诉由省局移交安标中心处置并负责答复;对安标中心申诉由省局移交国家总局处置并负责答复;对监督员申诉由省局处置并负责答复。
江苏省煤矿机械工业协会职责
第十七条 受省局委托,江苏省煤矿机械工业协会(简称省煤机协会)承办安标评审过程的有关技术和事务性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对初次申报安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二、受省局委派对安标现场评审实施监督;
三、对取得安标的企业和产品进行备案;
四、对备案企业及产品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八条 省煤机协会从事现场评审监督、核查、备案资料审核等有关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煤矿主体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工程技术类职称;
二、熟悉国家有关矿用产品的法律法规和安标的各项管理规定,掌握安标现场评审程序和评审准则的条款;
三、身体健康,思想正派,作风朴实,能够并愿意从事经常外出的工作。
第十九条 省煤机协会上述技术人员做为现场评审监督员时,与省局监察员做为监督员具有同等的权力和义务,但在作出中止评审决定前应先汇报并征得省局同意,然后按程序再通知安标中心。
第二十条 鉴于安标技术认证和技术服务的有偿性,省煤机协会在对安标备案资料进行技术审查、整理、网上公示时,可适当收取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以满足技术人员劳务及加班、资料整理公示工本等费用为准,收费标准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企业和省局同意,并报物价部门批准备案。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省煤机协会应严格按照第十七条具体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将省局授权办理的公务与协会内部事务截然分开,不得借承办安标事项之机设立其他项目或办理其他事务,从而增加企业负担。省局接受评审员、企业、社会对协会及相关人员的申诉,并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直至撤消其承办安标事项的资格。
安全标志现场评审
第二十二条 现场评审时评审员严格按照安标中心规定的程序和纪律执行,监督员必须在现场实施监督,监督员主要工作如下:
一、核实评审员真实有效身份;监督评审程序的合法性及过程的公正性; 维持现场评审纪律和秩序;维护评审组成员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协调解决评审员和企业之间的矛盾。
二、查验企业的合法性;核实企业的真实地址;告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企业的有关投诉。
三、宣传国家总局和省局安标管理的最新指示及规定;介绍江苏矿用产品生产企业的总体状况;提示企业在安标申办及管理当中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评审员可以就评审事项征求监督员意见,监督员可以提出个人建议,但决定权在评审员手中。监督员不得干预评审员的工作进程和评审结论,也不对评审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监督员认为评审员有违规行为时,可以当面告知评审员并听取评审员的申辩,如果确认评审员行为不当且评审员不愿意改正,可向安标中心直接反映,同时向省局汇报,并可按照评审员表现填写评价表。但无权干涉评审的正常进行,也无权对评审员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评审员和监督员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可以当面告知,并听取企业的申辩,监督员应将违规且不愿意改正的企业记录在案,在以后的安标申请推荐时注明该企业的违规行为并不予推荐。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中止评审,也无权对企业的行为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中评审员的待遇按照安标中心规定执行;为便于评审组开展工作,监督员的食宿由企业统一解决;省煤机协会技术人员作为监督员时,其交通费及差旅费由企业解决,省局公务员的交通及差旅费自行解决;监督员不享受评审员应得的评审费;周末及节假日企业需承担监督员的加班补贴,标准按省有关规定办。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组所有成员评审期间均不得索取或接受企业的任何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要求或接受企业安排非工作招待和旅游;中午一律吃工作餐,严禁饮酒;评审结束后仍无故滞留现场的人员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现场评审报告及企业整改报告由评审组长递交安标中心的同时递交省局,省局特别规定:评审报告中要求企业整改的问题如果连续第三次重复出现,直接判定本次评审不合格;对未申办安标、冒用他人安标、使用假安标或过期安标进行违规生产且产品已销往煤矿的企业,一经查实,该企业和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终身禁止申办安标。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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