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9/04/01 |
颁布日期: |
2009/01/01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09/04/01 |
颁布日期: |
2009/01/01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渝交委法[200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动态管理,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营运行为,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服务质量,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促进我市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备案登记服务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工作,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已取得从业资格并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公共汽车运输、出租汽车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和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 交通信息中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快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公共信息平台。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在本辖区备案登记服务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以及相应的考核计分。
第二章 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
第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考核期满,清除计分,不转入下一考核周期。
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计分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
第十条 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道路运输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以上;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考核周期内累计分值未达到10分。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累计分值未达到20分。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分值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三章 诚信考核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本辖区备案登记服务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建立诚信档案,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存入诚信考核系统。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道路运输驾驶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时间、备案登记情况、变更记录以及培训教育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记录,包括有关部门抄告的以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掌握的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三)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查处和本行政区域外抄告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规的情况;
(四)服务质量记录,包括经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以及有责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责任人、受理机关及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基本情况信息保存到从业资格证件注销或者吊销后十年。安全生产、遵守法规、服务质量等信息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违规行为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及时将处罚及计分情况录入诚信考核系统。
实行电子化从业资格证件的,相关信息直接存入电子证件和诚信考核系统。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计分;由公安、安监、劳动和社会保障、技术质量监督、物价管理等部门转来的行政处罚情况,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进行计分;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并转来的道路交通事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计分。所有计分情况应及时录入诚信考核系统。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对非本地备案登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定期抄告相应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其他省市抄告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信息,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计分并录入诚信考核系统。
第十七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对考核计分达到20分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由最后扣满20分的机构出具《道路运输违规驾驶员再培训通知书》。被扣满20分的人员应根据《道路运输违规驾驶员再培训通知书》的要求,到具有道路运输违规驾驶员再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不少于18个学时的再教育培训并考试。考试合格后凭《道路运输违规驾驶员再培训考试合格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道路运输违规驾驶员再培训结业证明》和《道路运输违规驾驶员再培训考试合格证明》,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继续教育”栏内标注再培训起止时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诚信考核系统,清除再培训前的计分。在本次诚信考核中,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到备案登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诚信考核等级。
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诚信考核周期期满后20日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在收到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到服务单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诚信考核等级签注手续。
道路运输驾驶员需要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诚信信息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本辖区备案登记服务考核期满驾驶员的相关数据及材料进行核实并评级,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的“诚信考核记录”栏中标注诚信考核起止时间,签注诚信等级,加盖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专用印章,并将考核情况录入诚信考核系统。
诚信考核周期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待事故责任明确后,签注诚信考核等级。
第二十条 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劳动用工关系变化,尚未转入新聘用单位,应纳入原服务单位进行考核;转入新聘用单位的,纳入新聘用单位考核。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道路运输驾驶员本次诚信考核的计分分值、等级以及下一次签注诚信考核时间等相关信息和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诚信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举报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据实处理或将有关举报材料转到有关部门处理。
举报人应当如实签署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不服,可以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相应的诚信考核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诚信考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驾驶员诚信考核档案,及时掌握本单位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等级,并作为培训、辞退道路运输驾驶员,调整道路运输驾驶员工资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社团组织对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道路运输违规人员再培训和考试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三)从业资格证件因吊销、撤销等违规原因被注销的。
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人员,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应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工作。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列运营驾驶员给予表彰奖励,并向社会公布。
(一)连续5年考核等级为优良的;
(二)参与重大社会活动,表现突出的;
(三)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重大事迹的;
(四)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立功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一年内,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中,考核不合格和因违规被注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总数不得超过20%。
从2012年起,一年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优良道路运输驾驶员占本单位道路运输驾驶员总数不得低于下列比例:
(一)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不得低于70%
(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不得低于50%,其中一类班线和二类班线不得低于60%;
(三)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运输的,不得低于50%
(三)从事出租汽车运输的,不得低于50%;
(四)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不得低于30%。
第三十三条 在一年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优良驾驶员占本单位道路运输驾驶员总数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的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应当适当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线路和运力资源。
(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高于80%,其中一类班线和二类班线高于85%;
(二)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运输的,高于80%;
(二)从事出租汽车运输的,高于80%。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违规驾驶员再培训考试合格前,仍继续从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通执法机构指包括区县(自治县)有执法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