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3/01 颁布日期: 2010/01/21
颁布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3/01
颁布日期: 2010/01/21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13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顺义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每季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以下简称自查自报系统)向相关部门上报。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第四条 自查自报工作坚持广泛参与、及时准确、职责清晰、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隐患治理登记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制度,并明确自查自报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根据相关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出台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每季度通过自查自报系统向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   (四)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五)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七条 属地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督促辖区内不同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报工作,并每季度进行核查。   (二)每季度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上报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上报综合监管部门。   (三)对本辖区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约见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开展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谈话。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   (五)建立交流工作机制。通过采取座谈会、现场观摩等方式,定期组织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交流学习活动。   (六)协助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见附件)中划分的不同行业类别,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二)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自查自报系统的操作培训,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正确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三)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并每季度对其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属地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情况。   (五)每季度对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上报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上报综合监管部门。   (六)对本系统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七)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约见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开展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谈话。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   (八)建立交流工作机制。通过座谈会、现场观摩等方式,定期组织属地管理部门之间和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交流学习活动。   第九条 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专项监管职责,及时处理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移送的事故隐患,每季度将工作情况报综合监管部门。   第十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作为区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承担区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具体职责如 下:   (一)研发自查自报系统,做好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及时将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制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录入自查自报系统。   (二)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本办法及自查自报系统操作培训。   (三)每季度对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区政府。   (四)对排查出的全区集中性或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组织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开展有针对性地专项整治。   (五)建立例会制度。将自查自报工作情况作为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月例会以及区安委会季度例会的重要内容,听取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工作汇报。   (六)建立函告制度。向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存在问题的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发送建议函。   (七)对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   (八)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奖惩机制。 第三章 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 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建立隐患治理登记制度,留存登记档案;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通过自查自报系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网上填报。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进行网上填报,并提交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对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控、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在每季度内对上一季度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进行核查;同时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还应对属地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季度最后一日前向综合监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   第十四条 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核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经相关部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但在自查自报系统中未进行填报的现象;   (三)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漏报、瞒报的现象;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填报的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与实际检查不符的现象。   第十五条 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核查比例按如下规定:   (一)自查自报检查文书数计算公式如下:   自查自报检查文书数= ×全年检查文书指标数   (二)每季度核查的自查自报生产经营单位尽量避免重复;   (三)每季度至少完成自查自报检查文书数的20%。   第十六条 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责令整改;属地管理部门对不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处理;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对不能自行处理的,移送综合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北京市顺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顺安办〔2009〕40号),实行市区两级挂账管理。   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发现事故隐患涉及专项监管的,移送专项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综合监管部门每季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自查自报工作进行抽查,并形成专项督查报告上报区政府。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九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二)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隐患治理成效显著,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可作为本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先进的评选资格之一;同时区政府设立自查自报工作专项基金,对自查自报工作开展较好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作为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区政府对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行政正职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未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的,或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不力的,由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可作为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 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分类 行业名称 说明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   采矿业(B) 非金属矿采选业(非煤矿山) 包括:土砂石开采;化学矿采选;采盐;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制造业(C)                     制造业(C)                     制造业(C)   石油加工、 炼焦加工业 包括:精炼石油产品的制造;炼焦,不包括核燃料加工(253)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包括: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制造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包括:水泥、石灰和石膏的制造;水泥及石膏制品制造;砖瓦、石材及其他建筑材料制造;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等建材的制造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包括:炼铁;炼钢;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包括: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金属制品业 包括: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搪瓷制品制造;不锈钢及类似日用金属制品制造;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除建筑预制品工地 家具制造业 指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 纺织业 包括: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麻纺织;丝绢纺织及精加工;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制造。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包括:纺织服装制造、纺织面料鞋的制造、制帽。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造业 包括: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食品制造业 包括:焙烤食品制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罐头制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其他食品制造。 饮料制造业 包括:各类酒精、酒、软饮料、精制茶加工的制造。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包括:锯材、木片加工;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造纸及纸制品业 包括:纸浆制造;造纸;纸制品制造。 文化体育用品制造业 包括:文化用品制造;体育用品制造;乐器制造;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包括:雕塑工艺品制造;金属工艺品制造;漆器工艺品制造;花画工艺品制造;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制造;抽纱刺绣工艺品制造;地毯、挂毯制造;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日用杂品制造其他制造业 机械设备制造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锅炉及原动机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起重运输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的制造;轴承、齿轮、传动和驱动部件的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风机、衡器、包装设备等通用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及机械修理;金属铸、锻加工) 专用设备制造业(矿山、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工业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环保、社会公共安全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器具制造;燃气、太阳能及类似能源的器具制造等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及其他)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及其他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包括: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的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 批发和零售业(H)   石油及制品批发及机动车燃料零售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F) 邮政业 指国家邮政系统以外的单位所提供的包裹、小件物品的收集、运输、发送服务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O) 其他居民服务业 家政服务 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指非汽车制造厂、修理厂的修理和维护活动。这类活动一般在路边规模较小的修理服务部进行。包括为汽车、摩托车提供上油、充气、打蜡、抛光、喷漆、清洗、换零配件、出售零部件等服务)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租赁业 其他机械与设备及日用品出租 商务服务业 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机构;投资与资产管理;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法律服务(律师及相关的法律服务;公证服务;其他法律服务) 咨询与调查(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市场调查;社会经济咨询;其他专业咨询) 知识产权服务(指对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活动) 其他商务服务(包装服务;保安服务;办公服务及其他商务服务)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R) 音像制作 指从事录音、摄像、录像等制作活动。其制品可以出版、销售,可以作为广播、电影、电视广告,可以在其他宣传场合播放,或提供给广播电台播放,但不做为电视节目播放 区农业局(动监局) 制造业(C) 兽用药品制造   批发和零售业(H)   兽药 农、林、牧、渔业(A) 畜牧业及畜牧业服务业 畜牧业(牲畜的饲养;猪的饲养;家禽的饲养) 畜牧服务业(兽医及其他畜牧服务) 区发展改革委 电力生产和供应业(D) 电力生产、供应 包括:能源发电、利用电网出售给用户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以及供电公司的供电活动 批发和零售业(H)   煤炭及制品批发 制造业(C) 煤制品制造 指用烟煤、无烟煤、褐煤及其他各种煤炭制成的煤砖、煤球等固体燃料制品活动     区交通局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F) 道路运输业 包括: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轨道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客运汽车站等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危险化学品运输 城市公共交通业 包括: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其他城市公共交通 仓储业 指专门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物流送配活动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O) 其他居民 服务业 汽车修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租赁业 汽车租赁 区教委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O) 其他居民服务业 托儿所(指社会、街道、个人办的面向不足三岁幼儿的看护服务。看护服务可分为全托、日托、半托,或计时服务) 教育   包括:学前、初等、中等、高等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特殊教育等 区金融办 金融业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活动   区经济信息化委 区经济信息化委 制造业(C)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包括:通信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家用视听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航空航天器制造业 飞机、航天器及其他飞行器制造及修理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包括:通信、互联网、广播电视卫星传输服务业和计算机、软件服务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租赁业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 区粮食局 批发和零售业(H)   谷物、豆、种子、饲料、薯类、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   粮库   市交通委路政局顺义公路分局 制造业(C) 交通管理用金属标志及设施制造   建筑业(E) 其他建筑业  道路工程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F) 道路运输业 公路管理与养护 区外事旅游局 住宿业(I) 住宿业 包括:旅游饭店、一般旅馆等住宿服务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R) 游乐园 区内A级旅游景区内娱乐设施的大型室外娱乐活动及娱乐为主的活动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商务服务业 旅行社(指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的服务。包括向顾客提供咨询、旅游计划和建议、日程安排、导游、食宿和交通等服务)     区民政局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R) 其他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福利彩票等娱乐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O) 其他居民服务业 婚姻服务、殡葬服务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社会福利业 干部休养所、收养收容服务、不提供住宿的社会福利 区农委 农、林、牧、渔业(A) 农业及农业服务业 农业(谷物、蔬菜及其他作物的种植) 农业服务业(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农机服务等其他农业服务) 两气工程(指新农村建设中的沼气工程,生物质气化工程等)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租赁业 农业机械租赁 区人力社保局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商务服务业 职业中介服务(指为求职者寻找、选择、介绍、安置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及其他职业中介活动) 区商务委 批发和零售业(H)   包括:综合批发(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日用品、文体用品、首饰、工艺品、收藏品、建材、化工产品(油漆类危险化学品除外)、五金交电、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等其他批发) 综合零售业(百货零售、超级市场零售、其他综合零售、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日用品、文体用品、首饰、工艺品、收藏品、建材、化工产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其他零售) 餐饮业(I) 餐饮业 包括:正餐、快餐、饮料等餐饮服务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O) 其他居民服务业 洗染、理发、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等其他居民服务 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维修 其他清洁服务 金融业 典当 指以实物质押的放款活动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商务服务业 市场管理(指各种交易市场的管理活动) 会展服务 区市政市容委 燃气和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D)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指外购液化石油气、天燃气等燃气,并进行输配,向用户销售燃气的活动,以及对液化石油气、天燃气输配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热力生产和供应 指利用煤炭、油、燃气等能源,通过锅炉等装置生产蒸汽和热水进行供应销售、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活动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N)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 指区属以上主干路、老旧小区内路灯维护管理活动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O) 建筑物清洁服务 对建筑物内外墙粉刷、老旧小区地面,城区路面两侧步道进行维护 垃圾处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商务服务业 广告业(指在路牌、灯箱、橱窗制作的有偿宣传活动) 区水务局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包括: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 建筑业(E) 其他建筑业 水利工程 水利管理业(N) 水利管理业 包括:污水排放、雨水排放、防洪管理、水资源管理、河湖、湿地管理等其他水利管理 农、林、牧、渔业(A)   灌溉服务 区体育局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R) 体育场馆 经营性体育运动项目的场馆 其他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体育彩票等娱乐业 区卫生局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卫生 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及社区医疗活动   区文化委   批发和零售业(H)   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和零售 制造业(C)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包括:印刷;装订及其他印刷服务活动;记录媒介的复制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R) 电影放映 电影院及相对独立的电影放映场所管理 营业性演出场所 由观众席、舞台、灯光设备,专供文艺团体演出的场所管理 其他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网吧、歌舞厅、电子游艺场所 区烟草专卖局 批发和零售业(H)   烟草制品批发和零售 区药监局 制造业(C) 医药制造业 包括: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化学药品制剂生产;中药饮片生产;中成药制剂生产;生物、生化药品的生产;医疗器械生产 批发和零售业(H)   药品及医疗器械批发和大型零售企业 区园林绿化局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N) 游览景区管理 包括:风景名胜、公园等游览景区的管理 城市绿化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活动 农、林、牧、渔业(A) 林业及林业服务业 林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林产品的采集) 林业服务业(指为林业生产服务的病虫害的防治、森林防火等各种支持性活动。)   园艺作物的种植;水果、坚果、香料作物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建筑业(E)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指建筑工程从破土动工到工程主体结构竣工(或封顶)的活动过程。不包括工程的内部安装和装饰活动 建筑安装业 指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内各种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施工中的线路敷设和管道安装。不包括工程收尾的装饰,如对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处理活动 建筑装饰业 指对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和清理活动,以及对居室的装修活动 房地产业(K) 房地产开发经营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开发项目或销售、出租商品房活动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租赁业 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与租赁 房地产业(K) 房地产中介服务 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 其他房地产活动 以上未包括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等活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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