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2/17 |
颁布日期: |
2011/02/17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2/17 |
颁布日期: |
2011/02/17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1〕31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哈尔滨铁路局,龙煤集团:
现将省卫生厅抄送我局的2010年全省214个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情况转发给你们,其中,哈尔滨市114项、齐齐哈尔市8项、牡丹江市5项、佳木斯市6项、大庆市51项、鸡西市5项、双鸭山市9项、伊春市1项、七台河市3项、鹤岗市6项、黑河市2项、绥化市4项。为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建设项目单位及时报送职业危害防治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和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及时跟踪建设项目进度,并掌握有关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建设情况。凡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要依法处罚。省局将适时督促检查各市(地)安全监管局建设项目备案情况,并列入全年工作考核内容。
二是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督促其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同时要按照《黑龙江省职业安全健康评价和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黑安监发〔2010〕20号),进行登记备案。214个项目中没有备案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要督促尽快登记备案。发现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卫生部门。没有登记备案的,要及时报省局。
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劳动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把住建设项目源头关,确保竣工投产项目职业危害防护和管理到位。同时要加强与发改、建设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将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纳入立项审批前置条件,争取工作的主动性。
四是哈尔滨铁路局和龙煤集团要加强所属企业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督促所属企业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