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2/26 |
颁布日期: |
2006/12/26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2/26 |
颁布日期: |
2006/12/26 |
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黑安监发[2006]167号 2006年12月26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危险化学品发生Ⅱ级(重大)事故;
(2)跨市(地)行政区域的事故;
(3)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4)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1 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2 Ⅱ级(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99人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10万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3 Ⅲ级(较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0~49人中毒、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4.4 Ⅳ级(一般)
(1)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2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
(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等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1.5.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1.5.3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1.5.4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依靠国家、省、市(地)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大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形成警(军)民结合,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工作格局。
1.5.5 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6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着重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习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
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省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配合做好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具体承办有关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副局长
成 员:应急救援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安全生产协调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省安科中心。
2.2 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救援指挥和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3)协调、配合危险化学品特别重大事故的预防、控制和救援。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应急救援办公室
根据上级指示和预案规定,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指挥、调动有关部门、单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指导和检查全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2)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并参与制定救援抢险方案、防止事故扩大和恢复生产的技术措施;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安全生产协调处
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有关情况的综合,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起草事故处理工作指导意见,为事故现场的领导准备工作资料。
(4)办公室
负责安排应急值守,传达有关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并督办落实;负责后勤保障,协调有关事宜。
(5)政策法规处
负责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及重要新闻媒体联系,配合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6)省安科中心
负责保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外网、内网畅通运行;提供危险化学品相关事故的基础信息与技术资料,辅助技术支持组制定救援处置方案。
2.3 现场应急救援
2.3.1 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人民政府与事故单位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行政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工作,指挥所有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和队伍;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2.3.2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指派相关部门牵头,成立以下专业救援组:
(1)救援指挥组: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
(2)人员抢救组:负责遇险人员的抢救工作。
(3)安全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和群众疏散。
(4)工程抢险组:对事故现场的工程和周边被损毁的公共设施进行抢修。
(5)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
(6)环境监测和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环境质量监测、控制和污染物的处置。
(7)气象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工作。
(8)物资供应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与保障。
(9)通讯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通讯畅通。
(10)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专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省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化学品理化特性、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与措施、专家组等数据库。
(3)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市(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分布、灾害、重大危险源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隐患和危险源数据库,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备案。
3.2 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依据事故的级别,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和处理
4.1.1 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现场人员要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4.1.2 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企业开展抢险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1.3 市(地)、县(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重大事故信息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1.4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4.1.5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化学品名称与涉及数量、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2 分级响应
4.2.1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见1.4事故分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1)Ⅰ级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启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配合救援工作。
(2)Ⅱ级及以上事故,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预案。
(3)Ⅲ级及以下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地)、县(市)级政府启动与组织实施。
4.2.2 Ⅱ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时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报请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启动本预案。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通知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与专家准备、整理事故单位情况等,为领导小组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4)指挥中心下达救援指令,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按照本预案和《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5)随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续报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
4.3 指挥和协调
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危险化学品Ⅱ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
(1)指导、协调市(地)政府、有关部门、救护队实施应急救援。
(2)协调、调动省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3)派遣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
4.4 紧急处置
4.4.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局,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4.4.2 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4.3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4.4.4 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增援请求。
4.4.5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4.6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4.5 事故分类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三类:
4.5.1 火灾事故。
4.5.2 爆炸事故。
4.5.3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
4.6 处置要点
4.6.1 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事故现场隔离。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事故现场周边的主要干道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一般采取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方式。撤离是,在有充足的时间与准备的情况下,把所有可能受灾或有危险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就地保护是,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行动无法进行时,指挥人员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指导建筑物内的人员就地取材,进行人体保护。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6.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可能影响的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6.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6.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部队等)。
4.7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7.1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4.7.2 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
4.7.3 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4.8.2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8.3 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火灾、重大爆炸、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泄露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4.10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4.10.1 现场指挥部应成立由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气象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4.10.2 环境、气象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11 信息发布
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4.12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 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 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
5.1.4 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 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总结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微波、互联网等手段,保障救援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讯畅通。必要时,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
6.1.2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
6.2.2 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防护装备。
6.2.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做好必要的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4 物资保障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技术等储备。
6.2.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6.2.6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2.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和完善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程序;加强同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做好应急救援技术和新型装备的开发与研究。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落实企业和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6.4.2 培训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救援队伍和重点企业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业务知识的培训。
(2)危险化学品企业消防队、气防队要开展日常的战备训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护队伍的战斗力。
(3)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4)企业负责组织职工学习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
6.4.3 演习
(1)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模拟事故、启动应急预案演习。
(2)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每年演习不得少于一次。
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上报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
6.5 监督检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市(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或救援指挥机构,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备案。
7.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修订。
7.1.3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