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河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1/15 颁布日期: 2010/01/15
颁布机构: 河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1/15
颁布日期: 2010/01/15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地方政府 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办字〔2010〕8号 2010年1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接受和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关于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认真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各级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政府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体系;根据本地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确定机构、人员、经费及装备等;制定本地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定期召开政府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情况。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等,制定小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矿井;加强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工作,落实关闭矿井“六条标准”;打击非法煤矿和死灰复燃现象等情况。   (三)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以政府监管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有关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煤矿过程中,执法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适当,监管执法到位;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调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交流、工作通报机制;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等情况。   (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煤矿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信息通报、社会公示、整改验收、档案管理等监管制度;煤矿瓦斯治理规划、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瓦斯治理指标考核体系建设;水害治理;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监察意见的组织落实,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等情况。   (五)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和执行事故救援和报告制度;相关部门按规定参加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对事故防范措施督促落实和反馈等情况。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   (一)分级负责制。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设区市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监督检查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定期逐级报告制。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至少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报告、通报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将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向有关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等,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定期听取汇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辖区内有关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有关设区市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   (二)定期向地方政府报告、通报。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向省政府至少报告一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至少向辖区内有关设区市政府通报一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三)督促检查整改落实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督促检查分级负责制,督促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设区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并落实责任和期限。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有关政府及部门要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四)现场检查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煤矿等方式,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与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情况通报等相关工作机制,及时沟通监察、监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监察、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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