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南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6/08/21 颁布日期: 2006/08/21
颁布机构: 南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6/08/21
颁布日期: 2006/08/21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6〕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南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第6号部令)和《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赣人发[200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于上年12月底前由用人单位提出第二年招聘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招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及核定的编制数、拨款方式、现有人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方式、时间。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分为定期招聘与不定期招聘两种形式。定期招聘由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的招聘人数、岗位、专业等情况,适时统一组织,一般每年二季度组织一次。不定期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经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应通过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网站发布,还可以采用其他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发布。   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五条 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未达到这一比例的,应相应核减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如达不到这一比例,经人事行政部门同意,方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八条 考试由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自己组织。为减少招聘成本,提高招聘效率和效果,也可委托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组织。   第十九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以及不宜公开招聘的岗位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可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条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拟聘用人员名单经主管部门同意,报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合同统一使用省里制定的聘用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有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三十二条 本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紧缺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经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可按我市引进优秀人才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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