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 南昌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10/09/10 颁布日期: 2010/09/10
颁布机构: 南昌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10/09/10
颁布日期: 2010/09/10
南昌市卫生局医妇处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洪卫医妇字〔2010〕140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各有关医疗机构、南昌急救中心: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省财政厅、省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制定了《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进行了规定。现将《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文件精神,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做好与交警部门的沟通,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南昌市设立市、县二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在政府领导下设立同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依法筹集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依法追偿垫付款,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城区的交通事故救助申请到南昌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条法处)申请。   二、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核算。   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由处理该交通事故的高速交通大队所属支队队部所在地的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相关程序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三、救助申请途径:   (一)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并已送往医疗机构抢救的,对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所需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可以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要求垫(支)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申请表》。   (二)对属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垫(支)付抢救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垫(付)通知书》送达保险公司,并及时告知医疗机构及受害人亲属。   (三)对属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且需要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医疗机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和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书、申请表、抢救费证明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垫(付)通知书》和相关材料一并送达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抢救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者为72小时阶段结算发票)、费用清单、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2小时抢救记录,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等。   (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材料后,经确认符合救助情形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初审。卫生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按以下内容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相应审核栏内注明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转送回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1、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它内容。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垫付通知书》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作《不予垫付通知书》说明理由,书面告之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会同卫生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   四、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每年不定期对医疗机构依照相关标准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证明材料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构处理。   六、其他:《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对有关名词的定义。   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以上规定。   附件:1.江西省市/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略)   2.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抢救费用申请、垫付流程图(略)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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