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南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6/13 颁布日期: 2007/06/13
颁布机构: 南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6/13
颁布日期: 2007/06/13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7〕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南昌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概念界定和适用范围   1.5 突发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决策领导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技术咨询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收集   3.2 监测报告   3.3 预警预报   3.4 信息发布   3.5 宣传与演练   4、应急响应   4.1 I级响应   4.2 II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IV级响应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法律援助   5.3 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人员保障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制定与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8、附录   8.1 信息呈报格式   8.2 信息发布格式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切实有效预防和控制农(牧、渔)业环境(以下统称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管理,分工协作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以保证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理。   1.2.2 分级管理,属地负责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和危害程度,按照属地化的原则,进行分级管理,实行四级预警和应急处理。   1.2.3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信息等进行有效的整合,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实现资源共享。   1.2.4 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建立预警和处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采用科学手段,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   1.2.5 加强宣传,公众参与   加强农业环境污染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鼓励公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加强防范。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概念界定和适用范围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直接或间接引入农业生产相关区域,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农田土壤、农田水域、农区大气等受到污染,农业生产受到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超出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有效处理能力,需要农业行政部门做出响应或更多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配合与援助时,即启动本预案。   1.5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危害程度和损失大小,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1.5.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I级: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造成5000亩以上农田污染的;   造成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   造成跨省污染的。   1.5.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II级: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造成社会影响严重的;   造成本省内跨设区市污染的。   1.5.3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Ⅲ级: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的;   造成3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造成本设区(市)内跨县(市)污染的。   1.5.4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IV级:   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   造成100亩以上3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决策领导机构   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市、县农业局建立相应的市级、县级应急指挥部。市级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由市农业局主管副局长任总指挥,成员由市农业局办公室、计财处、科教处、畜牧处、水产办、粮油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等有关处(站、办)长(主任)组成。市级应急指挥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市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全市性行动方案及其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和行动。   县级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当地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领导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南昌市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科教处,由科教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农业局办公室、计财处、科教处、畜牧处、水产办、粮油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人共同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与各部门信息沟通、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信息收集等;制定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处理的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完成市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环境检测工作由南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承担。   各县、区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技术咨询机构   由市环保局、南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南昌市粮油站、江西省农业大学、江西省农科院等单位的农业、环境、监测、经济等领域专家组成市级技术咨询委员会,作为全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理工作的技术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等级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建议;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理的技术指导;对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提供技术咨询。   各县、区应建立相应的技术咨询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咨询。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收集   在市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环保、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种植业、渔业、畜牧业等相关行业间信息收集和交换机制,重点收集农区周围的工业污染源、农用水源水质、危险废弃物贮运等相关信息,为农业环境污染污染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   3.2 监测报告   加强农业环境监测体系的设备、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执行例行监测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及时填写《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报告表》,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遇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告。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靠现有监测网络,开展例行监测,建立完善预防预警信息数据库,定期汇总、分析、评估监测信息,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进行预测,提出有效应对措施,及时报告各级人民政府。   3.3 预警预报   各级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技术咨询委员会对预警报告做出分析判定后,报告本级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3.4 信息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农业局经市政府授权后,将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危害、损失、控制、处置等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   3.5 宣传与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农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预防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农业环境保护,做到群防群控、早防早治。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与处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4、应急响应   4.1 I级响应   国家级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各地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I级预警后,农业厅经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级响应,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突发事件所在地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农业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同时抄送省环保局。突发事件所在设区市、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2 II级响应   省级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各地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II级预警后,经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部决定,报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部应急指挥部备案,启动II级响应。突发事件所在设区市、县(市)有关部门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3 Ⅲ级响应   市级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各级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Ⅲ级预警后,经市级应急指挥部决定,报省农业厅应急指挥部备案,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所在县(区)有关部门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3.1 现场救助   根据农业环境污染情况,立即通知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排险、减害,实施现场救助。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或撤离。在污染区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有关警示通告。   4.3.2 控制污染源   在明确污染源的情况下,立即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或排放。   4.3.3 控制污染蔓延   对污染物质可能扩散或传播的途径进行分析、调查和勘查,采取必要措施,堵截扩散或传播途径,对受到污染的农畜水产品进行截留、追回并妥善处置,防止污染扩散和蔓延。   4.3.4 应急监测   立即组织农业环境监测人员携带仪器设备赴现场监测,尽快查明污染物质、污染来源及其危害。   4.3.5 调查评估   对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展开全面调查,对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   4.3.6 结束响应   在污染险情或危害排除后,由市级技术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市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本次应急响应。发布警示通告的,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警示通告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警示。   4.4 IV级响应   县级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做出突发事件IV级预警后,经县级应急指挥部决定,报市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备案,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市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进行支援。突发事件所在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人员安置   遭受污染伤害的群众应由当地政府及时救治、妥善安置,伤害较重群众要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大气污染毒害区域的群众要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饮用水源被污染地区的群众,要及时供应清洁饮用水和食品。   5.1.2 经济赔(补)偿   对能够分清污染责任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污染事故肇事方负责赔偿损失;对因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由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按政策规定实施救济和救助。   5.1.3 灾后重建   对由于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计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   5.1.4 污染整治   查明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原因及污染物质后,各级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政府制定污染整治方案,对污染水体、土壤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治理与修复,使受污染的水体、土壤尽快恢复原有功能。   5.2 法律援助   受农业环境污染损害严重地区的地方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接收国内外救助机构的援助,接受企业和个人捐助等。救助资金和物资应统一管理,及时发放到受害人手中,做好登记和监督工作,严禁将救助资金和物资挪作他用。   调动法律援助组织,为受害地区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维护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5.3 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完毕后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市农业局应制定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重点储备农业环境污染保护用品、化学药品、净化设备、检测试剂、监测仪器等。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商贸委协调跨县区的物资调用。   6.2 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市财政局《 南昌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所造成污染损害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安排补偿、救济资金。   6.3 技术保障   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建立健全市、县级农业环境污染检测系统,分级负责本区域的农业环境污染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及污染物质的检测、诊断工作。农业环境污染检测实验室必须通过计量认证和农业部的考核评定。   6.4 人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提高人员素质。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相关人员应服从指挥机构统一调配,公安、武警、部队等应依法予以协助。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援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农业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备案、评审及更新,原则上每3年评审更新1次。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各县、区农业局应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预案。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附录   8.1 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名称:          事件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发生地点:  市   县(区)   乡(镇)   情况描述:  年   月   日,在  市  县(区)   乡(镇)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或造成   人死亡或   人中毒;或造成   亩农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引起    人上访,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特别严重影响。   报告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8.2 信息发布格式   关于       事件的公告   年   月   日,   省   县(市)发生  事件,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特此公告 南昌市农业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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