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颁布机构: 南昌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7/01/01 颁布日期: 2007/01/08
颁布机构: 南昌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7/01/01
颁布日期: 2007/01/08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南昌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为适应南昌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县(区)两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县(区)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   第二条 投资建设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三条 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属服装制造;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纸制品、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农业综合开发、垦荒;植树造林;渔业养殖;畜牧养殖;一般货物仓储;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和娱乐服务;房地产开发;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培训基地;疗养院、专科防治所、卫生站、血站;学校等14类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均由市环保部门审批。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分级审批规定、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以及本规定明确由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批项目外的其它项目,由县(区)环保部门依法审批。   化工、酿造、废纸造纸等污染较严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农药复配、化学危险品仓储、制药、蓄电池、橡胶制品、规模化畜禽养殖(常年存栏量为生猪500头、牛100头、家禽3万羽以上)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由市环保部门审批。   第五条 国家和省产业、技术及环保政策中,属于限制类的项目,上收一级管理。分级审批规定中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上收省环保局审批,属于县(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上收市环保局审批。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当协助有审批管理权的上级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应及时报告上级环保部门。   第七条 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第八条 严格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的通知》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餐饮、娱乐等服务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赣江沿线(生米大桥至豫章大桥段)内所有新建项目必须经规划报建联审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十条 市环保部门对县(区)环保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建设项目的不当行政许可和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消和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市、县(区)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环发[2001]18号)的规定,及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该项目审批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每半年(6月底、12月底)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辖区域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每年(次年1月底前)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管理环保工作的部门应协助市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市、县(区)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范围是指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分级审批规定、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明确由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审批项目外的其它项目。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南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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