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昌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6/12 |
颁布日期: |
2009/06/12 |
颁布机构: |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昌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6/12 |
颁布日期: |
2009/06/12 |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洪环发[2009]1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危险废物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1、凡产生危险废物或利用危险废物作为原料生产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进行申报登记,每年1月1日开始至1月15日前向南昌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进行申报。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和处理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前15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进行变更申报登记。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擅自倾倒、随意堆放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各单位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设施、场所,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并做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3、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4、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向我市行政区域以外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到我局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交换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及接收单位所签合同报送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备案。
5、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建立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簿,由专人管理,准确记录每天产生危险废物的名称及贮存、利用、处置去向数量等。台帐材料必须齐全,并按要求向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上报危险废物登记月报、季报和年报。
6、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严禁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在实施关闭、闲置、拆除30日前,报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8、我局将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收集、贮存、处置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倒卖危险废物和不按规定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不执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计划审批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等违法行为,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9、我局将设立危险废物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0791-6409905 、0791-640990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私自转移、随意处置、乱排乱放及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等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