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7/01/01 颁布日期: 2006/12/22
颁布机构: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7/01/01
颁布日期: 2006/12/22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环监字〔2006〕45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便于我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的排污量核算,促进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第四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制定我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我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外排废水难以监测的,按本办法核定水污染物排放量。   一、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下七种类别:   (一)纯餐饮类:中、西餐馆、酒店,带餐饮的咖啡店、酒吧等;   (二)宾馆类: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的旅馆、宾馆、饭店;带生熟食加工的超市等;   (三)美容美发类:美容、美发、理发、洗发等;   (四)娱乐类:茶楼、KTV、歌舞厅等;   (五)洗浴类:桑拿、洗浴、足浴、洗衣等;   (六)汽修类:洗车、汽修等;   (七)其他类:办公楼、写字楼;商场、无生熟食加工的超市;照相、洗相;无餐饮纯住宿的旅馆、宾馆等。   二、 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一)污水排放量按两种类别计算:第一类纯餐饮类、宾馆类、娱乐类、其他类按用水量的80%核算污水排放量;第二类美容美发类、洗浴类、汽修类按用水量的90%核算污水排放量;   (二)相关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按照《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系数表》核算。   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系数表 ┌────────┬─────────────┬─────────┬────────┐ │ 行业类别    │   污染物       │计量单位     │排放系数    │ ├────────┼─────────────┼─────────┼────────┤ │ 纯餐饮类    │    COD        │ mg/L      │ 1418     │ │        ├─────────────┼─────────┼────────┤ │        │   动植物油       │ mg/L      │ 104      │ │        ├─────────────┼─────────┼────────┤ │        │   悬浮物       │ mg/L      │ 452      │ ├────────┼─────────────┼─────────┼────────┤ │ 宾馆类    │    COD        │ mg/L      │ 738      │ │        ├─────────────┼─────────┼────────┤ │        │   悬浮物       │ mg/L      │ 223      │ │        ├─────────────┼─────────┼────────┤ │        │   动植物油       │ mg/L      │  68      │ ├────────┼─────────────┼─────────┼────────┤ │美容美发类   │    COD        │ mg/L      │ 559      │ │        ├─────────────┼─────────┼────────┤ │        │   动植物油       │ mg/L      │  14      │ │        ├─────────────┼─────────┼────────┤ │        │表面活性剂(LAS)     │ mg/L      │  18      │ ├────────┼─────────────┼─────────┼────────┤ │ 娱乐类    │    COD        │ mg/L      │ 787      │ │        ├─────────────┼─────────┼────────┤ │        │   动植物油       │ mg/L      │  33      │ │        ├─────────────┼─────────┼────────┤ │        │   悬浮物       │ mg/L      │ 184      │ ├────────┼─────────────┼─────────┼────────┤ │ 洗浴类    │    COD        │ mg/L      │ 562      │ │        ├─────────────┼─────────┼────────┤ │        │   动植物油       │ mg/L      │  7      │ │        ├─────────────┼─────────┼────────┤ │        │   悬浮物       │ mg/L      │ 214      │ ├────────┼─────────────┼─────────┼────────┤ │ 汽修类    │    COD        │ mg/L      │ 395      │ │        ├─────────────┼─────────┼────────┤ │        │   悬浮物       │ mg/L      │ 653      │ │        ├─────────────┼─────────┼────────┤ │        │   石油类       │ mg/L      │  21      │ ├────────┼─────────────┼─────────┼────────┤ │ 其他类    │    COD        │ mg/L      │ 364      │ │        ├─────────────┼─────────┼────────┤ │        │   动植物油       │ mg/L      │  14      │ │        ├─────────────┼─────────┼────────┤ │        │   悬浮物       │ mg/L      │ 144      │ └────────┴─────────────┴─────────┴────────┘   三、本核算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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