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1/01 |
颁布日期: |
2006/12/22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1/01 |
颁布日期: |
2006/12/22 |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环监字〔2006〕45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便于我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的排污量核算,促进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第四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制定我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我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外排废水难以监测的,按本办法核定水污染物排放量。
一、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下七种类别:
(一)纯餐饮类:中、西餐馆、酒店,带餐饮的咖啡店、酒吧等;
(二)宾馆类: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的旅馆、宾馆、饭店;带生熟食加工的超市等;
(三)美容美发类:美容、美发、理发、洗发等;
(四)娱乐类:茶楼、KTV、歌舞厅等;
(五)洗浴类:桑拿、洗浴、足浴、洗衣等;
(六)汽修类:洗车、汽修等;
(七)其他类:办公楼、写字楼;商场、无生熟食加工的超市;照相、洗相;无餐饮纯住宿的旅馆、宾馆等。
二、 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一)污水排放量按两种类别计算:第一类纯餐饮类、宾馆类、娱乐类、其他类按用水量的80%核算污水排放量;第二类美容美发类、洗浴类、汽修类按用水量的90%核算污水排放量;
(二)相关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按照《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系数表》核算。
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系数表
┌────────┬─────────────┬─────────┬────────┐
│ 行业类别 │ 污染物 │计量单位 │排放系数 │
├────────┼─────────────┼─────────┼────────┤
│ 纯餐饮类 │ COD │ mg/L │ 1418 │
│ ├─────────────┼─────────┼────────┤
│ │ 动植物油 │ mg/L │ 104 │
│ ├─────────────┼─────────┼────────┤
│ │ 悬浮物 │ mg/L │ 452 │
├────────┼─────────────┼─────────┼────────┤
│ 宾馆类 │ COD │ mg/L │ 738 │
│ ├─────────────┼─────────┼────────┤
│ │ 悬浮物 │ mg/L │ 223 │
│ ├─────────────┼─────────┼────────┤
│ │ 动植物油 │ mg/L │ 68 │
├────────┼─────────────┼─────────┼────────┤
│美容美发类 │ COD │ mg/L │ 559 │
│ ├─────────────┼─────────┼────────┤
│ │ 动植物油 │ mg/L │ 14 │
│ ├─────────────┼─────────┼────────┤
│ │表面活性剂(LAS) │ mg/L │ 18 │
├────────┼─────────────┼─────────┼────────┤
│ 娱乐类 │ COD │ mg/L │ 787 │
│ ├─────────────┼─────────┼────────┤
│ │ 动植物油 │ mg/L │ 33 │
│ ├─────────────┼─────────┼────────┤
│ │ 悬浮物 │ mg/L │ 184 │
├────────┼─────────────┼─────────┼────────┤
│ 洗浴类 │ COD │ mg/L │ 562 │
│ ├─────────────┼─────────┼────────┤
│ │ 动植物油 │ mg/L │ 7 │
│ ├─────────────┼─────────┼────────┤
│ │ 悬浮物 │ mg/L │ 214 │
├────────┼─────────────┼─────────┼────────┤
│ 汽修类 │ COD │ mg/L │ 395 │
│ ├─────────────┼─────────┼────────┤
│ │ 悬浮物 │ mg/L │ 653 │
│ ├─────────────┼─────────┼────────┤
│ │ 石油类 │ mg/L │ 21 │
├────────┼─────────────┼─────────┼────────┤
│ 其他类 │ COD │ mg/L │ 364 │
│ ├─────────────┼─────────┼────────┤
│ │ 动植物油 │ mg/L │ 14 │
│ ├─────────────┼─────────┼────────┤
│ │ 悬浮物 │ mg/L │ 144 │
└────────┴─────────────┴─────────┴────────┘
三、本核算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