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江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2/11 颁布日期: 2010/02/11
颁布机构: 江西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2/11
颁布日期: 2010/02/1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江西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0】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西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江西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广大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维护好、保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账,确定重点防控区域(流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集中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使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重点。 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重点防控的区域(流域)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的地区,重点防控的行业是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点防控的企业是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二、调整产业结构,严格准入条件   (四)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没有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省工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应当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禁止将落后产能和重污染企业向其它地方转移。对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省级财政将予以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五)完善政策,严格准入条件。 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重点防控行业市场准入条件,根据行业不同,进一步提高节能、环保、技术、安全、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外资项目。在重点防控区域(流域)、“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要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建设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时,要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保障周围群众健康。制定重点防控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防控行业专项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和行业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未经环评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停止建设和生产的项目,当地政府要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新设企业需要在取得营业执照前通过环评审批而未能通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污染状况评估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全面排查,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七)开展专项检查,建立监管台账。 对全省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进行全面检查,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账,确定重点防控区域(流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重金属污染企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关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依法实施关停,坚决取缔无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环保、发改、工信、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检查方案,开展专项检查,2010年4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含监管台账,见附表)上报省政府,抄送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八)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以重点防控区域污染源防治为重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分区控制、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2010年7月前在做好与国家规划的衔接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按批准的规划组织检查和评估考核。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 明确重金属污染责任主体,进行污染评估,分区、分类有针对性地采用经济高效的修复技术,组织开展受污染土壤、场地、水体和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企业(污染责任主体)、省农业厅。   (十)明确责任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对责任主体明确的历史遗留问题,由责任主体负责解决。对于无法确定主体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尽快实施铬渣、尾矿库等的治理方案,确保历史堆存的铬渣得到无害化处理,无主尾矿库环境隐患问题得到解决。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企业(污染责任主体)、省国土资源厅。   四、强化环境监管   (十一)严格环境执法。 建立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巡查制度,提高监控技术手段,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严防超标排放;扎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整治成果进行回头看,形成制度常抓不懈,对违法行为立即依法查处,确保饮水安全;将整治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作为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继续做好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专项检查,防止二次污染;不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社会公平。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二)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公布应当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防控企业名单。重点防控企业应每两年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依法严处。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企业。   (十三)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 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应当制定重点防控区域监控技术方案(主要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土壤、底泥等监控因子的监控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在充分利用现有监测点位的基础上,适当加密监控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定期公布重点防控区域的监测结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政府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纳入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要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组织相关应急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药剂和活性炭等物料,特别要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不断加强重金属污染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十四)加强监督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管理。 当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的监管,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同时督促企业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进行实时监控。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企业产量和生产原料发生变化时则应及时报告;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执法监管等有关环境信息。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企业。   (十五)严格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按照国家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不断完善公司首次上市或再融资、资本重组环保核查制度,加强与金融部门的信息互通。对已上市的公司,环保部门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后评估,并将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五、建立和完善重金属健康危害诊疗及监测制度   (十六)建立和健全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和健全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技术、物资(诊疗器械与药品)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值班、报告、处理制度。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要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排查污染源,优先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停止肇事企业排放污染物;同时要科学合理确定潜在高风险人群,由当地政府指定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健康体检,对确诊患病的人员给予积极治疗,并如实公布污染及其对人群健康的危害情况,组织做好污染事件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发生的费用由肇事企业承担,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地方政府妥善解决。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厅、企业。   (十七)建立重点地区健康监测制度。 省直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地定期对重点防控区域内食品和生活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当地政府要建立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完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评价和处置规范,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并提出管理与应对措施。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厅。   (十八)建立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 开展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现状调查,对农产品产地重点防控区域实施定点监测,及时掌握产地重金属污染变化趋势。完成全省农产品产地安全质量分类划分,摸清各类产地安全质量状况,进行产地适宜性评估,划分种植功能区,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制定实施有利于污染防治的支持政策   (十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实施“以奖促治”,对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的治理,各级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制定相关环境经济政策。 研究制定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证金制度,开展重点防控企业污染保险工作试点。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开展相关研究,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缴纳标准。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环境保护厅。   (二十一)探索土地用途调整。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土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污染严重,短期内又难以治理的农用土地,不得种植食用农作物,并根据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土地变更调查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对涉及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按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要求予以补充和补划。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   (二十二)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基础研究。 加速开展重金属在环境中迁移、转化和重金属理化形态与人体健康损害机理研究;提高重金属污染所致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技术水平。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积极开展示范推广。 积极开展交流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的污染治理、修复等技术和设备;鼓励发展重金属污染防治治理技术和设备,示范推广土壤和场地污染修复、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和重金属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技术。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二十四)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不断完善我省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及污染损害纠纷调处等方面的法规。大力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加大对重金属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力度。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司法厅。   九、严格落实责任   (二十五)明确地方政府责任。 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由地方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编制本地区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建立监管责任制,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考核和监督机制、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并从该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全过程,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   (二十六)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成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和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重金属污染较重地区的设区市政府参加的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同时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二十七)加强科普宣传教育。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写重金属健康危害科普宣传材料。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方面的知识。让广大群众了解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知识,增强自我保护与防护意识。同时要注意把握舆论导向,维护好社会稳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2010年3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抄送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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