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的决定(2008)

颁布机构: 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8/01 颁布日期: 2008/07/31
颁布机构: 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8/01
颁布日期: 2008/07/3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海南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填海超过27公顷,不超过50公顷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超过27公顷,不超过100公顷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超过200公顷,不超过700公顷的项目用海;   (四)跨市、县、自治县的项目用海;   (五)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一)填海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本省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用海,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近岸海域的项目用海,应当遵循切实保护、合理利用、节约利用岸线和近岸海域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海域使用技术规范。   二、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办理项目用海审批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