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4/01/16 |
颁布日期: |
2014/01/16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4/01/16 |
颁布日期: |
2014/01/16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14〕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健康发展,确保水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完成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
城镇污水处理是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关系到我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和我省能否顺利通过“十二五”减排总考核的大事。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大了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为重点的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不断提高,为缓解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和生态省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县政府监管职能不到位,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部分市县“十二五”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度滞后,尤其是污水配套管网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导致污水处理厂“二低”现象得不到改观;部分市县污水处理厂设备尤其是中控和自动监控系统故障频繁,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部分市县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污水收费工作还重视不够等等。为此,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减排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危机感,把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工作作为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提高城镇环境质量、确保城镇水环境安全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一)全力推进“十二五”规划项目建设。根据《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十二五”期间,我省新建一批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共计97个项目,其中污水处理项目57个、污水再生利用项目16个、污泥处置项目24个)。项目实施后,我省将新增污水处理能力77.1万吨/日,新增污水管网1388公里,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能力27万吨/日,新增脱水污泥处理处置能力619吨/日。但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仅有25个项目开工建设,20个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推进总体进度尤其是污水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和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滞后。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已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规划开展中期评估,同时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适时开展稽查工作。因此,各市县政府要引起足够重视,严格按照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要求,抓紧制定项目实施年度建设计划,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全力推进项目开工建设,确保我省顺利完成“十二五”规划建设任务。
(二)加快推进在建污水管网项目建设。目前,由于我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导致我省大部分市县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不足60%,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严重偏低,全省“十二五”减排形势依然严峻。为尽快提高我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各市县政府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精心组织,倒排工期,全力拼搏,加快推进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在管网建设中,尤其要注重二、三级支管和小区出户管的驳接工作。要坚持老城区优先的原则,统筹结合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步施工,以确保在“十二五”末全省各市县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在加快工程进度的同时,项目业主要着重强化对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行政监管,全面实行项目跟踪审计制,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控制管材质量,严格控制安全事故。
(三)抓紧完成项目决算审计工作。“十一五”期间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已投入运营三年多时间,但是仍有部分市县的结算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对于未完成结算审计工作的项目,省审计、财政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积极组织人员优先抓好这批项目的财政结算审计工作,市县项目业主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项目结算相关资料。
三、切实强化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一)加快理顺委托运营管理机制。2009年9月,针对我省16个市县(不含海口市、三亚市)历史上第一次建设污水处理厂严重缺乏运营专业人员和经验的省情以及传统国企运营模式存在大锅饭、人浮于事、运营效率低等诸多弊端,16个市县污水处理厂运营采取了省级层面跨行政区域市场化打包委托运营新模式。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这种委托运营模式是成功的,为我省顺利通过“十一五”减排总考核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在委托运营过程中,由于16个市县政府未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委托运营监管主体不够明确,影响了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为进一步理顺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管理机制,各市县政府(海口、三亚除外)要尽快授予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43号)要求成立的资产管理单位特许经营权,进一步理顺运营管理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及时拨付财政安排的污水处理经费,并督促资产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齐相关管理人员,重点加强对委托运营商的服务质量管理,切实履行其业主的职责。
(二)着力强化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各市县水务、环保部门要按照《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对污水处理企业(含委托运营商)的运营管理、成本核算、污水处理服务费、处理效果、安全生产等进行定期监审,建立污水处理企业经营年度公报制度,公开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对已通水的污水处理厂,未达到国家规定负荷率的、出厂水超标排放的,由省水务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挂牌监管,限期整治;严格实施城镇排水许可制度,禁止超标污水进入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和相关委托运营服务协议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建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申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规范服务行为,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出水达标排放;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处理、贮存和处置情况,实行污泥“三联单”存档备查制度,按季度汇总上报所在地市县水务、环保部门。
(三)限期完成污水处理厂设备整改。针对部分市县污水处理厂设备尤其是中控和自动监控系统故障频繁,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问题,有关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尽快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营商提出整改方案,安排财政资金,认真开展设备整改。设备改进工作务必在2014年上半年完成;对未完成任务的市县,省政府将通报批评。
(四)加强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厂业主单位在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中的职责,切实抓好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要求各污水处理厂建设业主单位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技术规范要求,尽快完成自动监控站房和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完成所有检测因子的监测设备和联网设备安装,原有设备已损坏的要进行维修或更换。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管理,尽快做好设备运行调试,保证设备稳定运行;完成验收比对监测,并加快完成验收进度,确保2014年年底完成验收。
(五)抓紧建立管网养护机制。16个市县(不含海口市、三亚市)的污水处理厂实行了委托运营,但大量新建的污水管网尚处于无机构管理状态 ,严重威胁到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尚未建立养护机构的市县要抓紧研究,尽快建立污水管网养护机制。要加大对污水管网管理、维护的投入,将污水管网养护机构的业务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建立污水管网定期疏通制度、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加大对排水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从源头治理,杜绝排水管网错接、乱接,确保排水管网安全、畅通。
(六)继续抓好污水处理费的调价和征收工作。目前,我省尚有部分市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按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开展调价工作,收费标准偏低。文昌、万宁、五指山、儋州、陵水、琼中、屯昌、澄迈、临高、昌江、乐东等11个市县务必于2014年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生活类)调整到0.8元/吨。与此同时,各市县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征收,切实提高收缴率,除对特困户、低保户继续采取适当优惠扶助政策外,不得擅自减免。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的运营、维护和建设并实行收支公示、公告制度。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将剩余资金优先用于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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