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做好建设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4/10 |
颁布日期: |
2008/04/10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8/04/10 |
颁布日期: |
2008/04/10 |
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琼建住房[2008]75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房产局(所):
为切实做好灾后危旧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遏制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2008]45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组织力量对危旧房屋隐患进行排查,对受损严重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要及时对其安全性进行鉴定,对鉴定为危房的,要制定处理方案;需要市、县政府协调处理的,要及时向市、县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揭制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二、通过本次排查,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危房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三、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要在2008年10月30日前以房产主管部门名义发文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对外履行行政职能,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应抓紧建立危房管理常设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暂时没有条件的市、县,应当明确房管部门承担危房管理职能,指定专人负责危房管理工作,并借用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建筑设计单位以及白蚁防治等机构的专业人员和设备组成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房管部门挂牌办公,尽快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四、海口、三亚市房产主管部门要向市、县政府报告,在2008年10月30日前制定危房抢险预案,成立抢险队伍,购置危房鉴定设备和抢险设备。
海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