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4/14 |
颁布日期: |
2010/04/14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4/14 |
颁布日期: |
2010/04/14 |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政公路管理管〔2010〕148号)
道桥处、市内六区市政(园林)局、环城四区建(容)委: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维护好综合整治成果,确保城市道路完好,提高设施服务水平,现制定《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维护好本市综合整治成果,保护城市道路完好,提高设施服务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和管理。
第三条 本市挖掘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总量控制和积极推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原则。
第四条 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报各道路管理单位,各道路管理单位应优先安排计划内的工程。
第五条 各道路管理单位须在每年的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掘路申请须到市(区)行政许可审批中心办理手续,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审批大厅外进行审批。
第七条 已批准的掘路项目必须按照计划的工期组织施工,无故超过批准开工日期30天以上不开工的,需重新办理因工掘路申请手续。
第八条 破路施工方案周密,工期安排合理。禁止拖延工期,施工工期超出计划工期的,要在有效期满5日前补办延期手续,延长的工期不得超过申请工期的20%。
第九条 施工要按照批准的位置和范围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和超范围施工,施工现场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牌版面尺寸不小于1.5m*1.0 m。公示内容包括掘路原因与施工范围,建设与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开工、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
第十条 道路挖掘后的沟槽回填工作,由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道路恢复规范要求的土质(或砂石料)和方法分层夯实,并符合密实度和沟槽回填标高等技术要求,不得将混有杂物或达不到密实度标准的土质回填沟槽。要求道路回填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或委托道路管理部门进行回填处理。
第十一条 道路结构恢复要及时跟进,做好道路恢复工作,确保恢复质量。面层修复宽度每侧要大于基层宽度20cm,基层修复宽度每侧加宽不小于30cm。重点地区重要路段的掘路恢复宜积极应用热再生等新技术,提高道路恢复效果。
第十二条 行道树树穴石更换调整要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经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新建五年、大修三年的城市道路要严格控制掘路审批。确需掘路的,要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制定出详细的方案,报市政公路管理局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掘路施工要求尽可能采用非开挖施工工艺,拉管施工单孔直径10cm以上的,一般控制在四孔以内,最多为6孔,否则,不予许可。施工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降低对交通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 电力和通讯等多孔排管敷设,要随道路建设一并实施。
第十六条 新建五年,大修三年的新路路面横向掘路,两侧必须各加宽5米进行罩面接顺处理。
第十七条 新建五年,大修三年的新路车行道顺向掘路,单侧掘路施工的要对施工段的半幅车行道进行罩面处理,掘路施工跨越中线的,要对车行道进行全幅罩面处理。
第十八条 掘路面积超过500平米的,要进行罩面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内容按照《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