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11/16 |
颁布日期: |
2009/11/16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其他机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11/16 |
颁布日期: |
2009/11/16 |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津安监管急〔2009〕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控股)公司,中央驻津企业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预案管理办法》)及《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2008〕28号),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应用性;落实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按照《预案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管理的规定,提出我市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论证、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导和督查工作;同时按照国家总局编制的十个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防恐袭击应急预案》和《防范灾害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案》的编制、评审组织和报备;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天津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冶金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燃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市级专项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
(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管理;按照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要求,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区域的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区(县)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督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县)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防恐袭击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组织和报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涉及上款(一)中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与市级对应类别区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
(三)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编制、评估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国资委系统所管辖的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对子公司(分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帮助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和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和报备工作。
(五)中央驻津单位(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的协调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帮助指导基层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评审、报备等工作。
(六)各经济功能区(园区、工业区等)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街、镇(乡)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安监站),负责编制区域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负责本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指导驻区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报备工作。
(七)预案编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估(论证)、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各区县政府、乡镇(街),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预案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2008〕147号)的规定,编制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其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纵向要与上级部门的预案相衔接,横向要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联系,并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详细做好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明确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分工。
3. 主要内容应包括现状,风险与隐患分析,适用范围,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告与发布,预测预警与物资准备,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技术,保障措施(安全费用提取和责任保险的投入),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预案管理,附则,附件等。
(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规范标准,分类别地编制专项应急预案;一个企业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时,要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属于同一类别、同一理化特性的重大危险源可编制一个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活动场所和重点作业岗位,要制定专门的预案或岗位应急措施。企业编制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岗位应急措施要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并遵循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应对准备充分、响应快速及时、处置救援妥当,针对性强和易操作的原则。
1.有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预案时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预案的相关内容(主要指信息通讯保障、救援物资保障、应急值守保障等)。
2.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预防预警内容应与地方政府和综合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3.对只从事商贸经营且无储存设施、无生产或加工行为的小厂、小店等经营单位,应结合经营场所易发事故的特点编制应急措施,其它监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
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应有详细的防控措施、应对准备、技术手段、处置行为等内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
1.潜在事故危险的性质、规模以及紧急状态发生时可能波及的范围和严重程度;
2.与地方政府和救援机构外部信息报告程序;
3.确定现场管理部门、管理者责任事项;
4.监控重大危险源的主要措施和应对准备;
5.突发生产事故企业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应对准备的相关规定;
6.紧急状态发生后,现场人员的自救、互救措施及撤离路线;
7.根据重大危险源现场的实际情况必须考虑的其它条件。依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生产经营过程中装置设施及较多人员出入频繁的生产建筑物,暂从以下七类情况进行辨识:
①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罐区(其辨识标准按照国家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执行)
②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从上)
③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从上)
④企业危险建(构)筑物企业危险建(构)筑物是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建(构)筑物,如厂房、库房等,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m2,且经常有100人以上出入的建(构)筑物。
⑤锅炉(满足其一)
a.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2.45MPa;
b.额定出口水温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
⑥压力管道 (满足其一)
a.输送毒性程度为极毒、高毒或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公称直径大于等于100mm,工作压力高于等于10.0MPa的工业管道;
b.公用管道中的中压和高压管道,且工称直径大于等于200mm;
c.工程压力大于等于4.0MPa,且工称直径大于等于400mm的长输管道。
⑦压力容器(满足其一)
a.储存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介质的3类压力容器;
b.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几何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贮存介质为可燃气体的压力容器(含总容积超过100立方米的压力容器群);
c.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区(县)、园区、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的评估、论证、评审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程序按下列要求进行:
1.编制单位编制或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处室)对预案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主要是:①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②对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危害因素分析是否全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应急工作的需要(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伤害影响、救援联动和责任风险是否办理保险保障);③是否建立了明确、具体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准备程序(包括可调用的物资准备,是否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④预警准备是否充分,应对响应措施是否有效;⑤应急保障措施能否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应急工作要求;⑥预案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完整;⑦与上级政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内容相互衔接;⑧是否建立了应急工作、预案培训、演练等相关管理规定。
2.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应包括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等有关人员。
3.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编制的应急预案评审完成, 经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审查。
4.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评审完成, 由主要领导签批后抄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编制的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按上述程序进行评审,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市应急办备案。区(县)安监部门、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区县级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等专项预案的评审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评审要求办理。
(三)各经济功能区和街镇(乡)编制的应急预案评审参照以上评审要求办理。
(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重点部位、岗位的应急措施,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本企业相关部门、车间专业人员,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要求进行评估或论证。评估或论证要形成文字材料,并附有参加评估人员签名材料;企业评估或论证完成后,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后在企业内颁布,并于预案颁布后5日内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审查。
(五)以下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1.市安全监管局编制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2.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和街(镇、乡),各经济功能区编制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3.国有集团(总公司)和控股集团公司、中央驻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
4.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含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处置、运输和非煤矿山、冶金,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和近二年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并经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企业。
5.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区县、经济功能区和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的评审暂按本办法规定的评审要求执行。
6.建筑施工企业和市、区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7.民航,铁路和交通客、货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不含个人运营的出租车)。
8.占地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物流托运站、配货站、大中型商贸企业(副食品蔬菜市场和农村集市除外)。
(六)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认为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需要由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可按评审要求组织评审。评审的专家应从具有应急管理和从事救援工作资质的人员或经市政府、市安全监管局、市消防局批准聘请的应急管理和救援专家中选用。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专家名单。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下列应急预案须报市安监局备案审查:
1.《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防恐袭击应急预案》和《防范灾害天气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案》、《天津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冶金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预案》、《陆上石油、燃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
2. 区(县)安全监管局编制的区(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 由市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单位(企业)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抄送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
4. 由市安全监管局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5. 中央驻津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
6. 市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大中型重点企业(具体名单由市安全监管局商有关部门后分批下发);
7.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如化工区、化工园区、工业园区、码头库区含油库),其驻区或区域管理部门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8.市管的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非煤矿山单位(企业)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三)下列应急预案须报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审查:
1. 区、县辖区内所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无主管上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 坐落在区县的市属行业(集团)所属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名单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批下发)的应急预案分别报送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和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备案;
3. 由区(县)政府批准建设的外商投资生产经营性企业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4. 街镇建设的各类园区(工业园区)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 由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装饰建材城、各类托运配货站(场)、相关部门重点监控的人员密集场所等编制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四) 前款规定以外的小饭馆、小旅店等其他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由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论证,报所在街(镇)或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五)涉及重大危险源区域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所编制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须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审查;同时报送区县安全监管局。
(六)经市安全监管局审查的应急预案,企业在收到预案备案登记表后,须将预案分别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部门及区县安全监管局不再组织审查。由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审查的预案,区县安监局应于每月25日前将备案审查的名单填报《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备案统计表》,报市安监局。
(七)预案的备案审查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形式评审,不得随意增加其它评审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由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评审指南的要求进行要素评审(论证),不得减少评审内容。
(八)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后于10日内重新报送备案。
(九)备案须报送的材料
1.各区(县)安监局,各级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的报备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② 应急预案文本和电子文档及评审意见与评审人员名单;
③ 正式批准文件。
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应提交材料
①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② 应急预案企业评审或论证意见及参加部门人员和专家签名材料;
③综合预案、文本及电子(光盘)文档各一份,专项预案和重点岗位(部位)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名称明细表及电子文档一份。
3.文本要求:
① 应急预案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纸质文档使用A4白色复印纸,封面封底用专门的硬质纸;正文采用仿宋4号字。电子文档刻录成DVD光盘。(光盘需用正规的品牌盘)
② 备案申请表一律使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五、应急预案的实施
(一)应急预案的修订
各应急预案编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情况的变化和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归档待查。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同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备案。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区(县)安全监管局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做好应急预案编制、管理、评审的培训工作;应急知识和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由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形势发展适时做好安排。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指挥人员应急管理的应急培训资质有效期为三年,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其资质自动作废;新从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教育。
1.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管理的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指挥中心的要求实行统一教材、专业培训、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预案培训的实施、业务指导、培训质量监督检查、师资的选派和相关信息服务工作;并会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对在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指挥人员的培训工作。
2.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应急预案备案单位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指挥人员的培训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企业内部分厂、车间、班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指挥人员及全员应急管理知识和落实预案的培训工作。
4.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指导意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人员培训指导意见》的要求,统一采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制定的应急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5.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指挥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实行网上公示管理。未经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不具备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
1.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预案演练,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对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指导相关企业每年应组织1次综合性或专业性应急演练,演练一定要着眼于实战,符合实际,决不能摆花架子、搞形式、走过场。
2.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预案演练。高危企业每年应组织1至2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可以采取实战、模拟演练和桌面推演或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四)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网络化建设
全力推进应急管理网络化建设,加强应急预案电子化管理工作。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大型国企、驻津单位在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数据库资源管理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工作方案》执行,并落实与市安全监管局应急预案数据库实行联网管理。
(五)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编制或定修订应急预案和未按规定组织评审和办理备案,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发生,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等严重后果的,依据《预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罚;涉嫌刑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肇事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预案须在2009年底前按规定报市或区(县)安监局备案。
(六)凡是需经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核领许可证或换证时不再提交本单位应急预案,只须提交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已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对原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照《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修订,并组织评审、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取得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报送行政审批中心安全许可发证部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也应主动办理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手续,逾期未申报备案的单位,将依据《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
(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确保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应对突发事故灾难时真正发挥作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