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的补充通知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9/10/16 | 颁布日期: | 2009/10/16 |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9/10/16 | 
              
              	| 颁布日期: | 2009/10/16 |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安全管理的补充通知
(津安监管危〔2009〕66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09〕231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现对津安监管一字〔2009〕25号《通知》作补充说明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监总厅管三函〔2009〕231号《通知》的要求,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其设计与施工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2002。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油罐内应安装防爆装置。防爆装置如采用阻隔防爆装置,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
  二、建设单位建立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时,按照《消防法》办理验收或备案手续,对内部使用和对外经营的加油站必须分别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