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局党组第24次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信系统监管领域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规范举报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实施有奖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参考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转办和市场主体、个人直接举报投诉的,涉及工信系统监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设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22)83602840、举报邮箱:sgxjjjyxc@tj.gov.cn,接收工信系统监管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并及时对举报事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办理;对于实名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条 不予受理的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举报人不能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未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证据材料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三)不属于工信系统监管领域范围的;
(四)事实不清、情况不明或无实质举报内容;
(五)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线索和证据材料,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自接到举报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超过30日。
第六条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经调查后属实的,对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1000元。属于重复举报的,对最先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对同一举报事项,不予重复奖励。奖金预算纳入局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通过来信来访、官方网站留言等渠道接收的工信系统监管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办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实名举报人须对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取证,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过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依法依规保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实名举报人的信息。
第九条 实名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工业和信息化局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领取事宜。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确认签字、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转账凭据等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并将奖励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