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交通局、省交通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7/04/04 | 颁布日期: | 2007/04/04 |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交通局、省交通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7/04/04 | 
              
              	| 颁布日期: | 2007/04/04 | 
            
          
         
        
珠海市交通局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珠交字[2007]45号)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各交通工程建设单位:
  现将省交通厅《转发关于印发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粤交安函[2006]19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故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安监部门、交通部门和质监站报告。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质监站接报后5小时内,按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的要求上报市交通局,并及时续报事故进展及调查处理情况。
  3、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统计报表。在我市交通工程安全监督的机构、人员没有落实前,交通工程的安全统计报表汇总工作由质监站负责。
  4、各交通工程建设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统计期内(即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本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市质监站,没有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报送零事故报告。市质监站每月26日前将汇总表报市交通局。
  5、各单位于4月10日前将负责交通工程事故统计报送工作的人员名单报市质监站备案。
  二OO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