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制定的法规。该法规明确了矿产资源统计的定义、统计主体、统计内容、统计周期、统计资料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关键内容。
法规重点:
1. 统计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统计工作。
2. 统计内容:
包括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
3. 统计周期:
开采矿产资源以年度为统计周期,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
4. 统计资料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5. 法律责任:
对不按规定填报统计资料、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法规意义和影响:
该法规对于规范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确保矿产资源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它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和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助于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新法变化内容:
2020年修正版对2004年公布的《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进行了更新,以适应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企事业单位义务与权利:
- 义务:采矿权人需按时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
- 权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保密其矿产资源统计资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保密。
- 合规红线:违反统计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罚,包括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